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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应引入人大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7:22:45 人浏览

导读: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
检 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自侦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然而,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毕竟是自己监督自己,实践中就会使该立的案不立,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事实也证明,一些冤假 错案的产生往往与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效有着直接的原因。针对这种现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引入人大监督机制谈一些看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 以下几类: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监督对象是本院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部门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按照《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上述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时,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可以进行内部立案监 督。然而,这种监督机制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运行,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效果,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监督。因为在实践中,不少检察机关每年除了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 督外,对于本院内部的立案监督几乎是空白。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而不便监督。即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自侦部门是同一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轮岗交流比较频繁,开展监督,感情上尴尬。
  二是认识上不到位。不少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搞内部立案监督是自己给自己找茬,没有必要。
  三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监督主体责任不明。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实施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 部门,但并没指明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造成上述部门不仅没有将内部立案监督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而且在应该对具体案件开展监督时还相互推诿,造成这种内部 立案监督名存实亡。
  三、引入人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家人不说两家话”,“自家人不打自家脸”。这些俗话说明任何人对自己的错误不但不容易发现,而且难以做到现实面对,纠正起来更是难以下 手,实质而言,任何形式的自我监督都是不可靠的。因此,检察机关要搞好内部立案监督工作,就有必要引入和接受外来监督,其中,引入人大监督不但可行,而且 必要,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是因为,其一,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而且,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二,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人大作为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 代表机关,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汇报和公开(除法律规定的机密事项)包括自侦案件立案情况在内的一切司法工作。第三,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引入人大监督机制是 促进公正司法,避免冤假错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实际行动。近年来,冤假错案不断见诸报端,究其原因,与人大监督的缺失不无关系。为此,及时引 入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全面监督,对改善司法环境,避免冤假错案,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将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引入人大监督机制是 督促检察机关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最根本的要求说到底是一个“公正执法”问题,所以人大有责任督促执法责任制在检察机关落 实。第五,将人大监督机制引入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可以避免同一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相互监督人情难却的状况,而且有利于做到权责分明,增强检察干警执 法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人大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四、引进人大监督机制的程序
  针对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和内部立案监督存在的上述缺陷,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内部立案在接受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监督的同时,应当引入人大监督这一法律效力更高、更为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或者应当报捕而不报捕的案件,首先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报捕,同时,应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建议不被侦察部门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现同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同级检察机关自侦部 门应在十五日内说明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经审查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的,人大常委会应制作《通知报请立案书》,自侦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应报请本 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
  (四)检察机关对自侦部门已报请立案侦查而检察长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同级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 书》要求检察机关在十五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同级检察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向检察机关发出《建议通知立案书》,检察机关应 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五)检察长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建议通知立案的监督案件如有不同意见,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可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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