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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受伤如何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2 22:40:16 0人浏览

导读:

在公交车上受伤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在公交车上受伤如何赔偿?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司机承担责任吗?或许很多人对这方面的知识并不了解,下面针对在公交车上受伤赔偿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交车上受伤如何赔偿?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公司从事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
  •   案情:

      李女士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准妈妈,某日乘坐公交车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女士腹中胎儿受到震动,李女士遂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其乘坐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李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返回肥东途中,公交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李女士感到腹中胎儿受到震动,身体不适,客运公司即派人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公交车无责任。2011年3月30日,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判决:

      近日,合肥是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三千余元。

      法律分析

      原告李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李女...

  • 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司机对该事故有责任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公交公司能向其追偿。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我是做服装生意的,2月5日,我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摔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年前正是服装销售旺季,因此耽误了年前的旺季,公交公司应赔我误工费,但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多,不予赔偿,我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合理吗?”昨日,在呼市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据刘女士讲,2月5日18时40分左右,她从旧城北门站点乘坐19路公交车,上车后,她站在车尾的左侧座椅旁,车行至中山西路民族商场附近时,司机遇紧急情况急刹车,乘客被摔倒。“我在后面摔倒,腰被撞伤,后来司机将我带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花了3500元,其中1500元是司机付的,另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住院期间正好是节前购物旺季,每天的营业额在千元左右,半个月的营业额最低15000元,我要求对方赔我3500元医疗费外,再赔我部分误工费及营养费3...

  • 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司机对该事故有责任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公交公司能向其追偿。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公司从事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
  • 正文: 前天我在乘坐某公司汽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我身体失衡跌断大腿,但汽车公司拒绝赔偿医疗费用。我是否可获赔偿?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也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法,作为经营者,公汽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如果乘客在乘车时造成伤害,且能证实并非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公司汽车公司就应承担责任,给你一定的赔偿。
  •   于女士在公交车上被同车乘客打伤,她以公交司机及售票员未予制止,并放走凶手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于女士7000余元。

      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今年2月16日,她乘坐公共汽车外出。在车上被同车的一名男青年毒打。鼻子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衣服也被撕烂。于女士说,被打时,她多次要求司机、售票员帮助抓住凶手,但他们不但不理,还将打人凶手放走。

      于女士认为她上车购票,公交公司未能保证安全把她送到目的地,因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000余元。

      公交公司辩解说,于女士被另一名乘客毒打,应该由行凶的男乘客对她进行赔偿。在于女士和另一乘客发生纠纷后,公交车上的司机及售票员主动劝阻双方,并拨打110报警,关闭车门保护现场,打人者这才罢手。男乘客在售票员没有打开车门的情况下,从窗户跳出逃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乘务人员已经积极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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