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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赔偿培训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4 13:48:01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需要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职赔偿培训费吗的相关知识。
离职赔偿培训费吗
  •   案情介绍2007年4月10日,徐某与北京某汽配生产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8月,该汽配公司为保障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了一批新型生产机器,更新并优化了生产线,并对该生产线上的工人(包括徐某)进行了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培训包括新型机器的使用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等。2007年9月培训结束,车间开始正常生产。2008年1月徐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汽配生产公司要求徐某赔付生产培训费用未果,拒绝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徐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培训不应当属于专项培训,且没有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拒绝赔付,并申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汽配生产公司与徐某未签订培训协议,而且公司所提供的培训也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因此支持徐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汽配公司依法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

      专家点评焦点一:什么是专项培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

  • 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情况下,需要按约定向单位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已经被公司辞退2个多月,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此,两名外地来连的打工妹不但一直无法再就业,还分别被公司索赔9千和1千元。无奈之下,她们聘请了律师,欲向公司讨回“自由身”。1.递交辞职报告未批,反以旷工为由被辞张女士说,她是吉林人,几年前被聘到高新园区一软件公司工作,她主要在办公室处理一些数据,做排版工作,今年还被公司安排到一学校授课。张女士介绍,因为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很大,导致心理压力也很大,今年9月,她感到身体不舒服,产生了辞职的想法。张女士说,她只有中专学历,目前还在准备自考,自己还报考了日语,希望换一份轻松一点的工作,边工作边学习。综合这些原因,她决定主动辞职。9月7日,她通过部门领导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不同意她辞职。后来,张女士向公司以EMS形式发送辞职信,但遭到拒收。其间,公司总经理张先生曾找张女士谈过话,希望她留下来继续工作。9月15日,张女士以...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符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属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辞退员工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情况下,需要按约定向单位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法律教育网网友:我于1997年参加工作,被分配至一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单位工作,并与该大型国有企业签定有劳动合同。2000年我被该国有企业下属单位选拔送陪外出学习,在送陪之前与该大型企业下属单位签有一份合同,合同中写明我培训毕业后在单位服务八年,否则需双倍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用和送陪期间的其他费用,目前我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四年,2006年5月该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需要拨离其附属的子单位,我单位在改制范围,这样我需要和该大型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预知在我单位被拨离后,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我想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欲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达到如下目标:

      1、与该大型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参与改制,能否不赔偿该企业下属单位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2、参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后,然后从该企业的子单位辞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我是...

  • 拖欠工资辞职有赔偿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协议离职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属于主动离职。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三十日天后可以离职,在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三天后就可以离职;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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