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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4:12:49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案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赔偿案由
  •    刘斌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网站最新消息:2008年12月4日我站首席律师朱军律师代理的四川农民工刘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肇事方陈某某、曹某某赔偿原告刘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600元。至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和平解决分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08年10月10日,四川农民工刘斌从河南交通事故网(www.hnjtsg.cn)知悉河南交通事故网由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维权的专业律师网站后,委托河南交通事故网朱军律师处理此案。

      朱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刘斌的伤残可能会构成伤残,而一旦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主张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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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作出判决,不想,这一判决又开司法审判先河,估计争议不断。

      山东人杨化志在南京一家旅游公司当驾驶员,2006年4月,他的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总部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

      2007年3月11日19时左右,杨先生驾驶该苏A56136大客车返宁途中,路过国道327线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处,不慎将一过马路行人(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身份,被认定为无名氏)撞死,临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东分队于2007年3月25日发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杨化志申请,临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达成协议,交通管理部门于2008年1月17...

  •   庄珊珊等诉机动车所有人陈建军和肇事司机雇主王燕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问题提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法定继承人及被抚养人是否应列为原告?肇事司机逃逸,是否将机动车所有人和肇事司机雇主列为被告?

      【案情】

      原告:庄珊珊(系李永定之妻)。

      原告:李卿补(系李永定之父)。

      原告:许秧(系李永定之母)。

      原告:李森森(系李永定长子)。

      原告:李森霖(系李永定次子)。

      被告:陈建军。

      被告:王燕青。

      原告庄珊珊、李卿补、许秧、李森森、李森霖诉称:被告所有的闽C-60994东风牌汽车将李永定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永定上有父母,下有幼儿需抚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药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06646元。

      被告王燕青辩称: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把责任认定书及调解终结书送达给被告陈建军,故本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尚未生效,应驳回...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同时进行赔付的。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
  •   在日常生活的时候,如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ldquo...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书写:首部;标题文书顶端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字样;事故时间,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地点;正文写明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责任认定、协议内容;尾部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1、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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