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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2 15:43:44 0人浏览

导读:

1、将受伤职工送医治疗; 2、进行工伤认定,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认定结论办理工伤赔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工作中受伤谁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工作中受伤谁赔偿
  • 2009年7月13日,费县某私营业主郭某雇佣李某等5人为其卸麻线。第二天,李某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独自在卡车上卸麻线,不慎摔下倒地,当即昏迷不醒,后被急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1级伤残。2010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私营业主郭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郭某作为雇主,其雇佣的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郭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同时,李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至车顶搬运麻线,其主观上过于自信,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漠视,故其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合计167779.44元中的80%,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负。

  • 律师:

    上个星期我请搬家公司上门服务,搬家公司派小李过来服务。小李担心人手不够,自己叫朋友小赵过来帮忙。搬家途中,因小李忘记拴上车厢挡板,小赵从车上掉下来受伤。请问,应该由谁来赔偿小赵的损失?

    读者 于某 

    于某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为你搬家是小李的本职工作,他担心自己无法独立完成,请小赵过来义务帮忙,因此小赵是帮工人,小李是被帮工人。搬家公司对此不知情,不是被帮工人,小赵也不是你请来帮忙搬家的,因此你也不是被帮工人。小赵的人身损害,依法由小...

  • 案情: 15岁的何亮和14岁的李兵均系河南省郾城县青年中学学生。2001年12月6日晚自习期间,李兵经老师同意,用小铁锤修理板凳,修理完毕,就将小铁锤放在自己的书桌斗里。当晚9时30分晚自习下课,李兵手持铁锤在教室门口对着同学甩动,不巧锤头脱掉飞出,飞向迎面走来的何亮,只听一声惨叫,何亮捂住了眼睛。几个学生立即报告给正在教室内辅导的孙老师,孙老师急忙扶住受伤的何亮,只见何亮右眼受伤,血流满面。孙老师立即拨通了120急救电话,何亮被送往郾城县人民医院抢救。 眼球被摘造成伤残 何亮被送往医院后,青年中学和李兵父母均积极出资进行救治,并于次日早晨将何亮转到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视力无光感,角膜缘1—5点全层裂开,延至角膜缘后25毫米处,球内空完全脱出,急行眼球内空清除术。住院15天后,转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义眼座植入。前后花医疗费近万...
  • 工作中受伤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1、将受伤职工送医治疗;2、进行工伤认定,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3、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认定结论办理工伤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案例:

      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分析:

      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推荐阅读:工伤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 工作间歇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赔偿

    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案例评析: 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   已经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受伤了,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比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如果农民工在上班期间受到的是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作中误伤同事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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