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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预期利益蒙受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对预期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预期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上海人保)。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李玉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北京市旭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中货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远洋广场1号远洋大厦A座19-21层。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璐,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 捷, 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宏伟,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及被告答辩] 原告诉称: 2002年10月30日,原告承保的铸盖与铸框,被装载于“Hanjin Pennsylvania”轮,自中国新港运往德国汉堡港,被告签发了编号为COSU18352200的提单。按照地理上和习惯上的...
违约金赔偿和损失赔偿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
张某和广州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四年,自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并明确了岗位职责、劳动报酬。2007年3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3月31日之前离职。保险经纪公司考虑到员工自身的意愿,同意其辞职请求,在3月3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4月2日,陆续接手张某工作的同事发现张某在工作中存在疏失,具体表现为:1,在张某负责联络的一家投保单位,投保时间将于2007年4月6日到期,但张某未能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该公司联络到期续保事宜,该公司也抱怨张某在负责期间缺乏积极、稳定的服务,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与专业性失去信心,因此转向其它途径投保,该保单经估算保险经纪公司损失经纪费13870元;2、在张某负责期间,由于未能及时更新客户的投保金额,造成客户出险时为严重不足...
张某和广州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四年,自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并明确了岗位职责、劳动报酬。2007年3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3月31日之前离职。保险经纪公司考虑到员工自身的意愿,同意其辞职请求,在3月3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4月2日,陆续接手张某工作的同事发现张某在工作中存在疏失,具体表现为:1,在张某负责联络的一家投保单位,投保时间将于2007年4月6日到期,但张某未能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该公司联络到期续保事宜,该公司也抱怨张某在负责期间缺乏积极、稳定的服务,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与专业性失去信心,因此转向其它途径投保,该保单经估算保险经纪公司损失经纪费13870元;2、在张某负责期间,由于未能及时更新客户的投保金额,造成客户出险时为严重不足...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用人单位损失赔偿计算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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