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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保全赔偿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0 15:56:50 0人浏览

导读:

诉讼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因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保全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错误保全赔偿申请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错误保全赔偿申请
  • 诉讼保全错误了被申请人需要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因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保全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保全错误赔偿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保全申请错误客观存在,属诉讼风险范畴。申请保全虽是为保障预期的诉讼结果能够顺利落实和履行,但由于证据原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诉讼结果和当事人期待不一致、申请人的诉请未被支持或者未被全部支持的可能,从而导致保全部分或全部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保全错误需要赔偿。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保全申请人赔偿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法院保全错误的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财产保全指的是原告申请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将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财产保全又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那么诉前及诉讼保全的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诉前及诉讼保全的规定  1、诉前保全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

  •   海事请求保全怎么分类?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或者海事法院、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来进行分类。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又是怎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第二,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二、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

  •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当事人一方因为对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我们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是要写一份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是财产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前向人们法院提交的。那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离婚被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一般都是防止对方转移共同财产而申请的,因此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转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就会启动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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