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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拘留是否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0 08:54:19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拘留错误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期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错误拘留是否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错误拘留是否赔偿
  • 因为错误拘留,国家会赔偿,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在中央政法委、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王*林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案是省检察院重点督办的案件之一。虽然此案在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党组的重视下以给当事人国家赔偿的结果给案件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赠送锦旗以示谢意,上级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笔者认为此案处理过程中的认识问题对今后的刑事赔偿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原案处理经过

      2001年9月24日,王*林(男,32岁,河南省灵宝市**镇**村人)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毒、放火罪刑事拘留。2001年12月17日以投毒罪对其批准逮捕。2002年11月21日因王*林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灵宝市公安局撤消案件并释放,致王*林被羁押424天。

      二、原案认定事实

      1999年4月份的一天,王*林嫌其父母不给其看病,给家里的馒头放了老鼠药,在其父准备吃时,才告诉其父馒头里有毒药,使其父...

  •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
  •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以上,37日以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一、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法律概念1、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2、司法拘留的概念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主要区别是: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   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

      4、适用目的不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5、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违反了法律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说过治安拘留金额行政拘留,但是两者的拘留时间大家又是否清楚呢?没有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时间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时间

      1、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刑事拘留审查后的处理主要包括刑事拘留的解除,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拘留解除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拘留解除的情形: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二、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 案情

      吴某到石狮市商业城前的停车场盗窃摩托车时,被车场管理员当场抓获。经讯问,吴供述,曾盗窃14部摩托车,8部卖给曾某。1994年4月,曾被厦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曾供述,向吴购买了5部摩托车,并转手卖给张某,但随后又否认有为吴销赃摩托车的事实。   另经查明,自1994年6月10日,吴某就称没卖车给曾某,以前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我,我受不了,所以乱讲的”。自此以后,吴就没再承认卖车给曾某。

      曾某销赃一案,经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曾某销赃价值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非法所得4000元分文未退,应予从重处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曾某的全部非法所得。曾某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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