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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监护人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8 16:00:31 0人浏览

导读:

未成年的监护人赔偿不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如果仍然存在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方监护人不赔偿
  • 监护人不赔偿,当事人可以携带起诉状和侵权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受害者和责任人因为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有异议的,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这个时候一般是会起诉解决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赔偿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赔偿怎么办

      1、交通事故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 未成年人报案并不需要监护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果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需要监护人,要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一般来说被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是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时候,对于相关的主体客体等相关要见是了解清楚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

  •   核心内容: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

  •   不听劝阻“闯铁路”造成人身损伤、铁路防护网破损未起到防护作用造成行人被撞&&实践中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究竟应该怎样赔偿?针对这一问题,16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防护围墙、栅栏,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等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

  •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常常发生被监护人成年了,并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对此如何执行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是继续按照原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为监护人;二是当时的侵权行为是被监护人实施的,现在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了,应当裁定变更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是追加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对以上三种,笔者赞同最后一种,理由有三:

      其一,侵权行为是由被监护人实施的,基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这一事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普通的、抽象的连带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也因此对诉讼标的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监护人当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   综合新华社电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责任举证倒置或删除

      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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