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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3:44:12 0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那么公交车上摔伤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公交车上摔伤赔偿
  •   “我是做服装生意的,2月5日,我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摔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年前正是服装销售旺季,因此耽误了年前的旺季,公交公司应赔我误工费,但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多,不予赔偿,我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合理吗?”昨日,在呼市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据刘女士讲,2月5日18时40分左右,她从旧城北门站点乘坐19路公交车,上车后,她站在车尾的左侧座椅旁,车行至中山西路民族商场附近时,司机遇紧急情况急刹车,乘客被摔倒。“我在后面摔倒,腰被撞伤,后来司机将我带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花了3500元,其中1500元是司机付的,另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住院期间正好是节前购物旺季,每天的营业额在千元左右,半个月的营业额最低15000元,我要求对方赔我3500元医疗费外,再赔我部分误工费及营养费3...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司机对该事故有责任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公交公司能向其追偿。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 在公交车上摔倒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谁来承担责任,比如说,乘客摔倒受伤,是因为司机的急刹车导致的,那就公交集团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交车司机无故急刹车的话,可能司机又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了,又或者是因为人太多,被挤倒了,却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交集团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如果是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乘客因为自己主要原因从而导致的摔倒,那公交集团可能就不需要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承担很少的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是被挤倒、推倒,并且抓到肇事人的情况下,一般就是由肇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肇事人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话,公交集团出于人道主义,可能要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302第1款...

  • 坐公交车摔伤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并且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公司从事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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