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目录
“我是做服装生意的,2月5日,我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摔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年前正是服装销售旺季,因此耽误了年前的旺季,公交公司应赔我误工费,但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多,不予赔偿,我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合理吗?”昨日,在呼市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据刘女士讲,2月5日18时40分左右,她从旧城北门站点乘坐19路公交车,上车后,她站在车尾的左侧座椅旁,车行至中山西路民族商场附近时,司机遇紧急情况急刹车,乘客被摔倒。“我在后面摔倒,腰被撞伤,后来司机将我带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花了3500元,其中1500元是司机付的,另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住院期间正好是节前购物旺季,每天的营业额在千元左右,半个月的营业额最低15000元,我要求对方赔我3500元医疗费外,再赔我部分误工费及营养费3...
在公交车上摔倒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谁来承担责任,比如说,乘客摔倒受伤,是因为司机的急刹车导致的,那就公交集团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交车司机无故急刹车的话,可能司机又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了,又或者是因为人太多,被挤倒了,却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交集团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如果是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乘客因为自己主要原因从而导致的摔倒,那公交集团可能就不需要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承担很少的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是被挤倒、推倒,并且抓到肇事人的情况下,一般就是由肇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肇事人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话,公交集团出于人道主义,可能要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302第1款...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杨爱玲的丈夫、原告武艺和武阳的父亲武勇因患病住进被告总医院,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对武勇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吉林1辆公交车行驶途中侧翻致20余伤”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8月17日上午9时许,吉林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侧翻,事
在时隔六个月之后,成都再一次发生了公交燃烧事件,所幸的是这次公交燃烧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发生了两起公交燃烧事件,已经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的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污蔑罪,只有诽谤罪。赔偿的数额与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相关。因诽谤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