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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赔偿培训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30 10:48:30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需要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辞职要赔偿培训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辞职要赔偿培训费
  •   案情介绍2007年4月10日,徐某与北京某汽配生产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8月,该汽配公司为保障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了一批新型生产机器,更新并优化了生产线,并对该生产线上的工人(包括徐某)进行了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培训包括新型机器的使用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等。2007年9月培训结束,车间开始正常生产。2008年1月徐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汽配生产公司要求徐某赔付生产培训费用未果,拒绝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徐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培训不应当属于专项培训,且没有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拒绝赔付,并申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汽配生产公司与徐某未签订培训协议,而且公司所提供的培训也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因此支持徐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汽配公司依法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

      专家点评焦点一:什么是专项培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

  • 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情况下,需要按约定向单位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辞职被要求赔偿培训费的处理是: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合同期限以及相关事项的,离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学历培训;

    (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

    (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 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情况下,需要按约定向单位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法律教育网网友:我于1997年参加工作,被分配至一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单位工作,并与该大型国有企业签定有劳动合同。2000年我被该国有企业下属单位选拔送陪外出学习,在送陪之前与该大型企业下属单位签有一份合同,合同中写明我培训毕业后在单位服务八年,否则需双倍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用和送陪期间的其他费用,目前我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四年,2006年5月该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需要拨离其附属的子单位,我单位在改制范围,这样我需要和该大型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预知在我单位被拨离后,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我想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欲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达到如下目标:

      1、与该大型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参与改制,能否不赔偿该企业下属单位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2、参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后,然后从该企业的子单位辞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我是...

  • 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按员工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申请经济补偿规定的,那么是按劳动者最近12个月的实发工资的平均数来作为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当然,还要参考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个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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