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损害赔偿> 工地受伤赔偿依据

工地受伤赔偿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09:50:19 0人浏览

导读: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属于他人侵权造成受伤的,由侵权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属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担损失;其他。针对工地受伤赔偿依据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工地受伤赔偿依据
  • 工地干活受伤可以依据以下规定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 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的问题主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支付,若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则可以和公司协商,确定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人,经常发生建筑物砸伤的事情,员工受伤后,肯定会想着应该怎么要赔偿,那么工地工人摔伤了该找谁来赔偿?一般是由施工单位或者包工头负责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工地受伤怎么认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
  • 劳动者在工地遭遇工伤的,一般不赔偿误工费,但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视为误工费。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则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在工地上受伤骨折一般需要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
  • 工人工地摔伤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在建筑工地上面,因为工地的情况有时候会比较复杂,往往会产生受伤的情况,对于建筑工地受伤来说,他有时候是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那么如果在建筑工地送受伤,他应该如何赔偿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赔偿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赔偿

      我们知道,建筑工地由于行业特殊性,一直是伤害事故多发领域,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工兄弟,经常成为事故的受害者。那么在建筑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怎么索赔呢,在此,律师针对主要的几种情况,解答如下: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公司,并且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

  •   近日,高安市民刘福庆向本报投诉称,去年11月6日上午,他在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万科四季花城城果项目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陶律师表示,目前,刘福庆可前往劳动部门要求认定工伤性质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拒绝受理,那么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高安市民刘福庆向本报投诉称,去年11月6日上午,他在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万科四季花城城果项目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事后,包工头表示赔偿由公司负责,可是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据此不予仲裁。

      木工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9年9月初,经同乡的包工头余某介绍,高安市太阳镇西阳村水坩自然村农民刘福庆到中鑫公司万科四季花城城果项目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当时,双方口...

  • 工地干活受伤可以依据以下规定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