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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烫伤赔偿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5:28:33 0人浏览

导读:

有损害就有赔偿,在我国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我国对于伤残鉴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级别,并根据级别对应了相应的赔偿项目。那么儿童烫伤赔偿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儿童烫伤赔偿处理
  •    中国法院网讯 两岁女童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双手,幼儿园向家长隐瞒伤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近日,女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七千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三万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0年1月13日,女童李某在怀柔某幼儿园上学时双手被开水烫伤,当时李某身着冬装,在李某烫伤后,幼儿园没有及时为其脱去衣物、也未及时予以凉水冲洗,只是带李某到医院简单包扎处理,随后通知李某的母亲张某,并告知张某孩子没有大碍,三天后到医院换药即可。三天后张某带李某到医院换药时,医生称李某伤情严重、无药可换,此时李某双手布满水泡、部分腐皮脱落、创面分布于双手。后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李某烫伤伤情为4%重二度,因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李某的双手很可能留下疤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天冷了,不少消费者喜欢使用热水袋,而宁波的王女士却因这小小的热水袋引来了麻烦事。

    大概在一个月前,王女士在某超市买了一个橡胶热水袋,买来后因为热水袋要漏水,拿到超市去换了个瓶塞。没想到更换后一个星期左右热水袋还是出现了问题,把王女士的腿给烫了个泡,开始王女士也不怎么在意,过了几天感染发炎了,用了点消炎药,仍然不见好转,跑到医院看,医生诊断是四度烫伤。因为自己的脚是被热水袋烫伤,为此王女士多次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是因为王女士当初买热水袋的购物小票已经找不到了,超市认为消费者手里没有购物小票,无法证明产品就是他们商场出售的,因此很难解决。而王女士认为,第一次热水袋给予更换,证明超市认可该商品是超市出售的,再说,自己的烫伤有医院的医疗证明。消保委接诉后,认为如果消费者确实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 作为超市应该本着人性关怀原则,积极联系生产厂方,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第1、5项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今年2月初,我去某浴室洗澡。由于浴室内视线不佳,我在淋浴龙头处洗头时被裸露的热气管烫伤后背,为此住院21天,浴室老板涂某支付了住院费、医药费。出院后,我要求涂某赔偿误工损失、护理费及今后需要治疗的费用,但涂某却以烫伤是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且已支付了治疗费用,而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涂某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答疑】

      你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消费者的安全权。

      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以及交通事故赔偿的两种判决结果。下面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

      一 交通事故赔偿概念: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

      二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三 交通事故赔偿的两种判决结果: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如能达成一致调解赔偿意见,具体金额不固定。伤者如若是有明显过错行为,但非全责,那么有2种判决结果: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

  •   房屋损坏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要求房屋差价赔偿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不重复的范围内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车祸也隶属于对人身的损害,所以是可以主张要求其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在车祸发生后,第一时间应当及时作报警处理,交警到达后会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只要侵犯了有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都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也有相关说明,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

  •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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