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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特点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6 15:32:44 0人浏览

导读: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证人证言特点刑事的相关知识。
证人证言特点刑事
  •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定罪量刑,那么如何才能证据确凿,是否包括证人证言在内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

  •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

  •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认定方面的一些困惑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影响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刑事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刑事非法证据特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解答。

      一、刑事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

  •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规定如下: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所做证言能依法作为案件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证据的类型有很多种,现在比较流行的就是电子证据了。诉讼中决定是否对己方有利一般要看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要采用证人证言的,那么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 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手是 像张三的另一个人;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 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证人如果未到庭的话,通过视频等电子通讯设备进行质证的。如果证人是故意不到庭的,该证人的证言有不被采纳的风险,因此证人有条件还是要出庭的。可以更多关于对未到庭证人证词如何质证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对未到庭证人证词如何质证

      对没有到庭的证人是可以通过视频等电子通讯设备进行质证的。

      二、近亲属做不利于被告的证词,其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吗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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