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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保护对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7 16:40:32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刑事证人保护对象
  •   核心导语: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在低位徘徊,刑事诉讼证人安全保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制度高度重视,规定了系列证人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还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国内证人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概念

      我国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主要指是指国家对刑事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给予证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从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进行立法保护的法律保障制度。简单来说,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就是国家在相应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关于保护刑事证人各方面要素的规定,从而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总称。

      (二)刑事证人保护的必要性

      1.证人作证的诉讼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   永川市人民法院 刘忠文 彭传兵

      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主要侵犯被害人的个人权利,这种惩罚犯罪为本位的刑事诉讼实际上消蚀了被害人要求制裁犯罪嫌疑人的人性特征,置二者的冲突与矛盾不顾,体现于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就表现为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和没有获取诉讼信息等诉讼权利。然而,被害人的自然人人格和应有权利客观存在,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惩罚犯罪应同等重要,以保护被害人的权 利就逐渐进入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便是在此旗帜下将被害人纳入当事人范畴并赋予其充分权利,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本文拟就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加以阐述,以供商榷。

      一、被害人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1、被害人的概念理解

      自从德国犯罪学家汉斯·范·亨蒂关于被害人学的开山之作《论犯罪和被害人相互关系》问世以来,被害人学逐...

  • 对刑事证人调查取证的地点包括:

    1、犯罪现场;

    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3、办案机关的办公场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怎样保护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的安全,是使证人能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客观地提供证据,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不如实作证,办案人员取证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甚至杀害等严重威胁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证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证人如实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办案人员顺利地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特别是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证人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亲...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周兴华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怎么走”的问题。

      一套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以下是主要内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   提到证人保护制度,笔者想到一部外国影片《蒸发密令》,剧中的特工为保护证人,可以帮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号、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从某种角度反映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单薄和不完善。一些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显然,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措施,不具有前瞻性,证人保护的优越性没有体现,因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击报复时,法律同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证人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拒绝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到庭作证比率相当低,虽然与我国公民的一些意识不无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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