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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6:41:09 人浏览

导读:

永川市人民法院刘忠文彭传兵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主要侵犯被害人的个人权利,这种惩罚犯罪为本位的刑事诉讼实际上消蚀了被害人要求制裁犯罪嫌疑人的人性特征,置二者的冲突与矛盾不顾,体现于具体刑事诉讼程

  永川市人民法院 刘忠文 彭传兵

  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主要侵犯被害人的个人权利,这种惩罚犯罪为本位的刑事诉讼实际上消蚀了被害人要求制裁犯罪嫌疑人的人性特征,置二者的冲突与矛盾不顾,体现于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就表现为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和没有获取诉讼信息等诉讼权利。然而,被害人的自然人人格和应有权利客观存在,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惩罚犯罪应同等重要,以保护被害人的权 利就逐渐进入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便是在此旗帜下将被害人纳入当事人范畴并赋予其充分权利,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本文拟就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加以阐述,以供商榷。

  一、被害人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1、被害人的概念理解

  自从德国犯罪学家汉斯·范·亨蒂关于被害人学的开山之作《论犯罪和被害人相互关系》问世以来,被害人学逐渐成为一门新的学科。按亨蒂的观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应是被动的参与者,而应是积极的参与者,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亨蒂的观点发扬并将其用于具体司法活动中。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来分析,其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体或群体组织;包括犯罪行为直接致身体健康、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和物质权受损的自然人和群体组织,也包括因犯罪行为间接受损的自然人或组织。

  2、世界各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综述

  随着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和理论界、实务界要求加强对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自1997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以来,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被害人予以法律保护,极大地推动了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对被害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赋予被害人起诉权或辅助起诉权;即被害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犯罪嫌疑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当检察官拒绝指控犯罪嫌疑人时被害人可自行起诉。

  (2)确认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诸如发问权、申请查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取信息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

  (3)确认被害人有权获取经济赔偿;即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多为大陆法系)或者赔偿令(多为英美法系)的方式获得经济赔偿。

  (4)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

  二、我国现行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内容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赋予了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获得经济赔偿等权利,但因其受将被害人定位为证人的立法思想影响,总体上对被害人行使权利仍限制过多,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明显不足。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考虑以往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突出发展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加强了保障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渊源、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害人何种诉讼地位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亦不同,如法国虽然立法上未将其作为当事人,但传统上将其视为当事人可参加诉讼,而在英美司法实践中却将被害人作为证人而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我国新刑诉法第82条第(二)项将被害人纳入当事人范畴,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先例,将被害人权利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地,因而极大地加强了对被害人保护的保障措施。

  2、诉讼权利保护的内容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用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新刑诉法既将被害人的地位确定为当事人,又充分、有效地界定了其相应诉讼权利,从而使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得以公开、公正地落实。具体说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控告犯罪权

  根据新刑诉法第84、86、87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三机关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三机关均应接受控告,如不属自己管辖则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不予立案的亦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被害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诉权

  根据新刑诉法第145、203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异议亦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

  (3)直接起诉权和参加庭审权

  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代管物案;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刑法第四、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此外,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还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进行法庭辩论。

  (4)委托代理权和申请回避权

  新刑诉法正式确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通过诉讼代理人的帮助进行充分陈述和提出正当要求、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实体权利保护的内容

  对于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内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对被害人的实体权利保护仅限于物权利,主要为身体、物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和预期经济损失。

  4、保障机制

  新刑诉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另从新刑诉法第40条等条文来看,法律设定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尽力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方便,不得变相限制和剥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5、完善建议

  基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在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存在以上诸多不足之处而须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的法制现状和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保证被害人有充分机会参与二审程序,从而保障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最终确立,使之与被告人拥有同等机会影响诉讼的结局。

  (2)完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制度,赋予诉讼代理人广泛的阅卷权利和独立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同时与辩护人一样可以收集、调取证据,从而便于代理人充分、有效地帮助被害人行使权利,使代理制度真正收到实效。

  (3)明确对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防止或减轻其再度受伤害。

  (4)扩大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经济损失,从而保障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充分保护。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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