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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赔偿的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9 15:08:54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发生工伤事故,请律师会更好地解决你的问题,实现你的合法权益。当现在律师也不是免费的帮助您维护您的权益,需要支付律师相应的律师费。那么工伤应赔偿的费用怎么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应赔偿的费用
  • 工伤赔偿各项费用标准:

    1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工伤医疗待遇:

    报销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

    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报销;

    在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工伤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致残需要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工伤赔偿金额应该由谁来收取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赔偿金额给谁呢

      一般来说工伤赔偿的金额归受伤职工的。如果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赔偿并不是一次性赔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若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民工作为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难得到赔偿的例子比比皆是。那么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

  •   职工由于工作发生意外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要对工伤认定结果,给予职工相应的赔偿。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及流程是什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工伤赔偿的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的项目有: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

  •   在工伤赔偿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如何维护工伤赔偿当事人的权益?在相关法律中对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为您做的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数额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在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意外的情况,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只有我们了解掌握工伤认定的法律常识,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都知道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交纳一定的材料的。那么申请工伤认赔偿的材料需要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工伤认赔偿的材料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二、...
  •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是劳动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996年10月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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