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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6 11:26:20 0人浏览

导读:

嫁妆和彩礼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彩礼和嫁妆产生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则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彩礼和嫁妆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 嫁妆和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嫁妆和彩礼一般认定为只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婚前财产。

    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若为在婚前给予的女方嫁妆,除另有约定的,一般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予的,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果约定了彩礼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是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彩礼的归属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彩礼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熊成浩。以下为大家解答“彩礼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婚姻习俗,在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而女方嫁到男方家里时,要准备一些嫁妆作为回礼。而若两方因为婚姻,真正在一起之后才发现彼此之间不适合,便会涉及到是否应当退回彩礼的问题了。首先,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分割共同财产时...
  •   几乎每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前,都会接触到彩礼这一环节,这对于两人是否能成为夫妻有着极大的关系。那么,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

  • 彩礼属于婚前财产。

    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是男方婚前为缔结婚约向女方赠与的钱财。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后,财产属的所有权就属于赠人,也应当成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2004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20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04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2005年4月20日,钱男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他的共同赠与,所以其有权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1)原告钱男与被告李女离婚;(2)被告李女陪送的嫁妆贵被告李女所有;(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 女方嫁妆一般不是婚前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的陪嫁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父母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有财产约定,约定了嫁妆婚后归夫妻双方所有的,那么按照协议约定,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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