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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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刘女士有了婚外情,张大妈知道后,她在与小区里的大婶大妈们一起闲聊时多次说起这件事。无奈之下,刘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对张大妈处以400元罚款。请问:为什么张大妈散布的是事实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律师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散布他人的隐私即使全部符合事实,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中,刘女士有婚外情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也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而张大妈把刘女士的隐私向外散布,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还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只是日常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散布他人隐私的,无需造成严重后果,即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由于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如果散布的隐私属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的,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记录、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以及提供上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即可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龚律师: 我的同事杨某平时爱搬弄是非,以散布他人隐私为乐。最近,他又在同事面前散布我的个人隐私,我气愤地打了他一顿,他跑到派出所告我。请问,他散布我的个人隐私不违法吗?我能向法院起诉他侵犯名誉权吗? 读者 郝 兄 郝 兄读者: 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因此他人有不得散布的义务。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你可向公安机关投诉,要求依法追究杨某违法散布你个人隐私行为的行政责任。但你因杨某散布你的个人隐私而对其实施殴打,...
从3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成都警方作出权威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拉客招嫖,淫秽表演&&这些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一、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日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主要体现: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二是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三是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四是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五是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
二、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一是规定已满十四周岁...
刘A是某学校的教师,刘B是一名工人。有一天,学校收到一封寄给刘A的信,收发员误将信交给了刘B。刘B拆阅后,见信中有“你身体有什么感觉,要是怀孕的话,赶快采取措施”等话,发现信不是写给自己的,而是写给刘A的,便将信封好后退给收发员。但事后,刘B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其他人,并先后两次引用信中的内容加上一些有损刘A名誉的话,以信件的形式寄给刘A所在学校和有关上级部门,使刘A名誉受到损害。刘A疑问,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刘B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并赔偿损失?
房山区佛子庄司法所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案情】
某法院受理万某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后,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周某,周某见诉状上写有“周某将我强奸,使我怀孕并生一男一女”等内容后,将诉状张贴于公共场所。原告发现后,再次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周某提起诉讼。
【评析】
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强奸”属实,则被告行为虽然有损原告的名誉,但考虑到被告所散布的不是“捏造的事实”,因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强奸”不成立,则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理由是被告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三个构成要件。1、周某实施了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既然“强奸”不是事实,那么万某将之写入诉状,便成了捏造的事实。周某将错就错,将这一信息公诸于众,让第三人知悉,属于披露、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且影响到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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