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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称作债的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使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度或方法,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不当处分而损害债权,以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保障。
应当说,债权保全是债的一般担保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债的一般担保为广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生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切民事法律手段。它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这三种民事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债的特殊担保为狭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其担保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民事责任制度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最普遍的形式。法定...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任意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因债务人的任意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一些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会进行财产保全的办理。有些人是在诉前进行办理,而还有些人则是在诉讼过程当中进行办理,这两者有什么异同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异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异同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核心内容: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有哪些区别?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合同保全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还有保全的措施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申请的条件不同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
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
债的保全的概念:何谓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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