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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10:52:00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反垄断法》第8条,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什么是垄断协议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垄断协议
  •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协议是对竞争的限制,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知识。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

  •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那么,垄断的种类分为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垄断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特许垄断

      有些独家经营的特权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和版权便是法律特许的垄断。为鼓励创造发明,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有专利法,可见专利垄断是由法律壁垒造成的。在某些场合下,政府授予某厂商独家经营的权利;也有时政府经过招标竞争通过合同的形式授予独家经营的特权。

      二、自然垄断

      如果某种产品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成本大大降低,那么,一个大厂商就可能成为该行业的唯一生产者。由一个大厂商供给全部市场需求时平均成本最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该市场上经营就难以获得利润,这种情况下,该厂商就形成自然垄断。

      三、策略性垄断

      如果除垄断者外另无他人掌握某种生产技术或诀窍,该市场自...

  •   摘要: 自然垄断因其理论合理性而合理的存续至今,可是由于垄断自身的弊病,导致问题迭出,比如自然垄断行业的创新意识日益萎缩,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笔者由亲身体会引出问题,从经济法的价值观出发考量自然垄断的相关问题,并以邮政业为例,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较,指出现状提出改善意见-引入竞争和监管独立。

      关键字: 自然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引出-笔者的亲身体会&&

      情景: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关邮局

      时间:2004年10月27日,15:30

      人物:笔者、邮局业务员

      事件:

      笔者到邮局给好朋友寄生日礼物,一副耳钉,价值人民币10元。对邮局包裹窗口的业务员说:“我寄这个。”业务员拿走耳钉,甩出一张黄色的包裹单。

      黄色的包裹单写着“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笔者以往寄包裹,都是业务员问要“快递”还是&ldqu...

  •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些具体的、实际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而相对来说,对反垄断法本身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却比较少。加强对反垄断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形成对反垄断法的正确认识,克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在认识上的障碍,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反垄断法乃至经济法的学科建设。本文拟就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这一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  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只有当某种垄断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造成社会危害时,法律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予以禁止或者限制。而垄断一词虽然在现代的日常生活、学术研究以及官方文件等方面经常被使用,但其所指的具体含义往往并不一致。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
  • 核心医疗技术多被各地公立大医院所垄断,基层医疗机构获得先进技术的途径仍然狭窄

    “200公里范围内,核心技术不传授。”四川华西医院院长石应康的这句话已经成为大型公立医院技术垄断措施的一句宣言。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主任委员胡大一教授指出,一些大医院依靠掌握先进医学知识和技术的机会,对县级医院实施技术垄断,从而吸引更多的病人,获得更大利益。

    目前,在我国,公立医院获得国际前沿医学知识的主要渠道就是国内各学会与外资企业开展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由于大城市的大型公立医院较早获得了外资资助,在“以药养医”的推波助澜下,大型公立医院的医生在学业后的教育上占据了很大优势。

    在此基础上,不少大型医院开始划分地盘,垄断某一区域内的技术特权,以至于在一市或者一省范围内,县级医院根本无法获得一些实用的治疗技术。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指出:“如果医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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