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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6:01:16 0人浏览

导读:

垄断协议的类型有: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垄断协议类型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垄断协议类型
  •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

  •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1、《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协议是对竞争的限制,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知识。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

  •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1、《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协议是对竞争的限制,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知识。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

  •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同样可以达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在制裁单个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其触角还涉及相互竞争公司的协同行为,相互竞争的公司可以分为横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同一产品的不同的制造商。以电视机为例,长虹、熊猫、福日、金星等电视机的制造商;和纵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制造商与供应商、销售商,以花生油的制造商为例,花生的供应商与制造商是竞争的,同理,花生油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也是竞争的,上述两个层面相互竞争的公司间的协同行为,就可能涉嫌反垄断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
  •   垄断协议的种类及特点

      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纵向垄断协议。区分二者的标准是法律所作出的规定,但法律规定的依据却来自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同交易位置的经营者可能达成的不同垄断协议。无论社会化大生产多么复杂,经营者相互间的关系无非有两种,要么是同样的商品、服务提供者,要么是商品和服务的出售者或购买者。横向垄断协议就属于前者的经营者之间可能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特点如下:

      经营者处于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同一阶段,如同属于生产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者的目的一致,即共同排除、限制竞争。

      具有竞争关系是横向垄断协议的本质特点,所以我们可以将横向垄断协议解释为: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如下:

      经营者处于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处...

  •   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的纠纷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纵观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法律条文,因不能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立法因而采用了兜底条款的设置,而其中对纵向协议的规定,仍显得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纵向协议过于笼统的规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纵向协议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因此,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明确规制日显其重要性。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协议特点,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两种类型。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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