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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之我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5 13:57:13 人浏览

  摘要: 自然垄断因其理论合理性而合理的存续至今,可是由于垄断自身的弊病,导致问题迭出,比如自然垄断行业的创新意识日益萎缩,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笔者由亲身体会引出问题,从经济法的价值观出发考量自然垄断的相关问题,并以邮政业为例,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较,指出现状提出改善意见-引入竞争和监管独立。

  关键字: 自然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引出-笔者的亲身体会……

  情景:地点:北京昌平区东关邮局

  时间:2004年10月27日,15:30

  人物:笔者、邮局业务员

  事件:

  笔者到邮局给好朋友寄生日礼物,一副耳钉,价值人民币10元。对邮局包裹窗口的业务员说:“我寄这个。”业务员拿走耳钉,甩出一张黄色的包裹单。

  黄色的包裹单写着“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笔者以往寄包裹,都是业务员问要“快递”还是“普通”,都是用的绿色的“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这次什么都没问,甩出了快递单,笔者以为是邮局政策变了,没有普通邮递了,就没多问。问题就这样产生了……

  填好了单子,交给业务员,此时耳钉已经被装在一个足可以装下二十副耳钉的邮政专用盒子里,并且已经被严严实实的捆绑住了。称重之后,业务员说:“12块。”笔者一下就觉得不对了,包裹是寄往本市的,而且几乎没有重量,怎么会要12块的费用呢?马上问业务员,他语气不善的说:“一个盒子就4元,……”等等一大串。寄过包裹的人都知道,这个价钱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定是有问题的。可是由于业务员是在爱搭不理,无法继续问清。只好一肚子疑问和气愤,交了钱,离开邮局。

  回学校的路上,笔者左思右想,何以如此之贵?

  1、用的是快递的包裹单,因此而收费很高。可是,这不是笔者要求用快递单的,而是被动接受的。就算是接受了,也是邮局有过失。

  2、 邮局邮递资费上涨。可为什么身为公众的笔者对此一无所知?而邮局内又没有明显的提示?

  矛盾已经露尖尖角了,笔者想问:邮局的性质为何?为何其业务员态度可以如此的恶劣?

  二、虽然我垄断,可是我的垄断很合理

  (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论述自然垄断,先要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来探究。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

  1、社会整体效益:

  社会中单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其占有或可支配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投入与产出比为个体效益、各经济主体结合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掌握一定的资本以实现其社会财富最大化,就是社会整体效益问题。

  经济法子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2、公平:

  “公平”是一个运用极为广泛而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一般我们认为,公平有下列几种不同含义: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平等;其二,是机会平等,即在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其三,是分配公平,即亚理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这是指每个人按自己付出的资源投入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其四,是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适度平等。

  现在经济法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①[page]

  (二)自然垄断的形成根源

  这些行业只宜或者只能“独家经营”,这是由其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因为是公益性的事业或是业务,所以对经营者来说要求是极为高的:

  首先,这些行业一般是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才可以成就的,而且资本回收的产出周期很长甚至成为无期,所以我们一般会看到,每年国家财政会对其中的一些经营者进行拨款补贴;还有就是风险较之其他普通企业来说偏大。也就是经济领域所说的“沉淀性大”。

  其次,虽然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其自主性,但是在这些公用企业来说,是不能赋予其绝对的自主性的,如若请私人经营,会必然的产生垄断,这时只有政府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维护公共产品。并且因为其非营利性导致的收益小,所以少有私人企业愿意在这锅见底的利益之汤中舀一勺。

  这样看来,自然垄断显然是忍辱负重的,他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无私为公,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又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明显的表现出“虽然我垄断,但是我的垄断很合理,我还很吃亏!”

  这种垄断并非人为,而是因为一道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某一个市场中已经存在了一个经营者,他在平均成本最低的水平上进行对其垄断的某一产品的全部生产,这样其他经营者已经在事实上无法进入这一市场了,因为一旦新企业对原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建设,就难以退出市场,必然导致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价格之争,导致企业不能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②

  (三)自然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界定

  当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生产者或供给者)之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经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自然的取得对该市场的独占地位时,即形成自然垄断。③

  自然垄断企业,是经济学上对公用企业的称谓,因为公用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即是其自然垄断性。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④

  三、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这并非我的故意夸张,现实中的自然垄断企业-服务渠道的管网性、独占性、公益性、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资本投资的巨额性和沉淀性-是其特性。这种垄断或是限制竞争的初衷已经被现实所磨灭,因为垄断就是垄断,他的不良性是不可能磨灭的:不思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

  这同时也是由于经济法设定的特殊的主体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主体分为三类-调节主体-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而现在所涉及的“自然垄断企业”,就是属于第三主体-被调节主体-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我们的心中,凡是沾上“国家”二字的,就意味着高出他人一头,也就是说,他们在市场上拥有着特权,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的特权就是特许经营权,亦即是垄断。但是法律人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子,不存在只有权利或是只有义务的事情,所以,自然垄断企业在拥有特权的同时,肩上必定承担着特务-严格的管制、高标准严要求-因为一旦放松就是对他们的纵容,该垄断的合理性亦会被抹煞。而现在,这种抹煞已经存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其弊端:

  (一) 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强迫交易或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制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等。

  (二) 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普遍低下

  (三) 价格形成及管理体制极不合理:

  目前共用企业领域的价格大多由政府来直接定价,通常采用的原则是根据其成本加合理利润来决定。这种成本是特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降低成本,以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page]

  (四) 政企不分,行政化现象严重:

  实际运营中,公用企业基本上照搬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机构臃肿,运营成本过高,官僚主义盛行。

  (五) 政府管制失灵,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 信息不对称,导致管制效率低下。

  2、 “管制俘获”,造成管制目标偏离。

  3、 寻租等活动的存在,导致管制成本巨大。⑤

  四、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我国的比较

  下面的表格-70年代末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国营比例(%)⑥

国家\行业

邮政

广播通信

电力

铁路

航空

美国

100

-

25

-

-

英国

100

100

100

100

100

西德

100

100

75

100

100

法国

100

100

100

100

75

日本

100

100

-

75

25

意大利

100

100

75

100

100

瑞典

100

100

50

95

100

[page]

  虽然自然垄断本身存在着不可竞争性,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竞争机制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进自然垄断企业的领域的。发达国家,自70年代中叶以来,开始对自然垄断行业有了新的认识,因此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立场和调整对策的变化有重大的突破,经历了“80年代以前-放松管制(见上表)”→“80年代以后-非国有化”→“引入竞争机制”。

  以邮政行业为例:

  美国、加拿大的邮政服务虽然一级邮件业务是垄断的,但二级、三级邮件以及快递服务是开放竞争的。

  而目前我国,邮政和电信已经分业经营了,邮政是政企合一的体制,国家邮政总局是隶属于信息产业部的国家邮政管理机构,也是邮政业务经营的总代表。根据《邮政法》,我国邮政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除极少数的快递等服务外,基本的邮政业务是邮政部门垄断经营的。1998年的邮政共亏损了142亿元。⑦

  可见,我们的政府已经失灵了。

  我在互联网上搜索了公众对邮政业-以包裹业务为代表-的态度,普遍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1、邮局专用的包裹盒子超级贵。这是利润的源泉,所以有的邮局不同意使用自备纸箱。

  而《邮政法》,只规定了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没说必须用邮局的包装。

  2、胶带纸费、包扎费,不论是否需要,无论要用多少,2元的费用是免不了的。

  3、包裹单的问题,普遍反映:现在好多邮局都把普通的包裹单藏起来,逼你一定得寄快邮的。

  4、邮寄包裹收费是拒绝接受邮票方式交费。而国邮[2003]406号“关于国内包裹纳费方式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说明,“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邮政支局所收寄包裹(指国内包裹,下同)时,遇用户以自带邮票方式纳费的,应照常收寄,不得拒收。”

  5、邮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蛮横不讲理。这是服务型行业所应具有的特征么?

  以上是五个代表性的问题。在互联网上被网友们重复的提到。

  五、解决问题:让市场的阳光照射进来

  竞争,才能带来活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当任何一个群体内失去了竞争的积极性的时候,就是他即将灭亡的警告了。发展停滞了,活力消退了,生命亦将衰竭。

  解决自然垄断的失活,各方都有很多种设想。在笔者看来,既然是市场的问题,就应该让市场来解决,让市场的阳光将自然垄断腐朽的细菌消灭,换来新生。亦即是,市场准入机制的开放及独立监管的设置。

  仍以邮政行业为对象。

  (一)关于市场准入…

  《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完全是一种垄断。

  前两年,《邮政法》修改问题一直是两会的热点之一。

  2002年,在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有关修订《邮政法》的提案有4件。有关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提案有3件。委员们建议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可由国家财政定额补贴或由不承担普遍服务的非国家邮政企业转移部分利润;建议国家出台减免邮政企业税费的优惠政策,赋予邮政企业盈利性业务经营权。2003年,又有7件类似提案。[page]

  但是反垄断的提案在近三年中只出现过一次,那就是去年,为人大一位部级高官所提。据当时看过该提案的人士回忆,那个提案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促进邮政市场化改革进程、扩大就业等等”。

  而今天我们知道在这次邮政法修改中,这条反垄断的提案缺席了。2003年11月17日,新鲜出炉的邮政法修改稿激怒了快递业的四巨头-国际快递业联邦快递(FedEx )、联合包裹(UPS)、敦豪(DHL)、天地(TNT) -12月1日,四大巨头亚太区的头头们来到北京“聚会”。他们最为不满的地方,集中在快递业务、包裹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三大领域内的一些规定。

  首先是快递进入的门槛与经营范围。在原来的修改草案中提出的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包裹业务,应当取得邮政监管部门的许可的基础上,最新版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另外,还包括设置500克以下业务由邮政专营的门槛。

  在包裹业务方面,草案也做出了监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单件不超过20千克的包裹的寄送;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的寄递。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修改稿中规定,邮政企业和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许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持边远、农村和西部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可以看出,邮政法修改虽有打开市场的一个小天窗,却又在天窗上加盖了一层纱窗,欲进而无法进入,有种只能在缝隙中渗透的无力感。

  《邮政法》是行业法,不仅形成于垄断,甚而已为垄断保驾护航。

  虽然修改稿中表示向市场开放一个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却又布满了层层荆棘,原来的《邮政法》规定其他企业进入邮政服务领域要么是由国务院规定,要么由邮政企业委托,这是第一道关卡。好不容易进了门,却又有这样那样的限制,比如说包裹业务。再来就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感觉上似乎被层层剥皮,最后还有谁能够在这种名正言顺的压迫之下生存?

  虽然说邮政关系到公共利益,其准入制度当然是严格些比较对公众有保障,有实力抵挡层层剥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已经在最低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担保。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设定。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有很多别的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如审批制度:国家邮政总局依据国务院设定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他企业的邮政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即批准。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像商业银行一样,以法律规定进入邮政的企业必须拥有不低于某个标准的注册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定得高于一般公司注册成本,并规定如类似于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即相应的规范应该本着“保证公共利益”的原则,摒弃传统的垄断理念,以达到“既能切实的保障公众在邮政上所享有的权利,又能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邮政领域”的两全状态。

  相关人士还建议,应按照如下方式在中国的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1、科学的界定自然垄断企业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

  2、对于自然垄断业务,宜适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3、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允许其自由竞争;

  4、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运营,或是说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同时经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业务。⑧

  总之,市场,以最好的手段-竞争-才能保持活力,垄断的后果极大程度上会导致湮没。将市场有限度的开放,准许合乎条件的主体进入、参与竞争,打破垄断,对市场来说,利大于弊。

  (二)关于监管…

  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应该有公平的、不偏不倚的监管条例和独立的监管部门。[page]

  目前我国还没有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样的“邮监会”,邮政的监管是由邮政部门自己进行的。法律领域内有言“不做自己事件的法官”,因为自己监督自己总有不公正之嫌,所以在监管方面,邮政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就是监管部门的独立,脱离邮政部门,另立门户,不仅是形式上的独立,还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其实质上独立的武器,防止邮政部门的权力渗透。

  所以笔者认为,邮政业可以向银行业学习,设立“邮监会”,独立、系统、全面的对邮政业各主体进行监管。

  六、结语-我只想要阳光赶快来

  套一句俗话,中国加入WTO了,许多以往的传统要求都要应时而变,这些自然垄断在国际市场上是没有主体地位的,无法参与国际竞争,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只会被阻滞,浪潮会将其前进的脚步阻挡,甚至会一个浪头将其打到河岸上。

  自然垄断造成的经济霉点有蔓延的趋势,阳光,只有阳光,才能将霉点消退,给予自然垄断行业新生。

  我只想要阳光赶快来。

  注释:

  ①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四期,第3-4页

  ②刘大洪、谢琴:“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从自然垄断行业是否为合理垄断的角度出发”,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四期,第48页

  ③李昌麒、吴文龙:“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50页

  ④卜红梅:“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57页

  ⑤卜红梅:“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58页

  ⑥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第50页

  ⑦李昌麒、吴文龙:“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60页

  ⑧刘大洪、谢琴:“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从自然垄断行业是否为合理垄断的角度出发”,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四期,第51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范璠

  摘要: 自然垄断因其理论合理性而合理的存续至今,可是由于垄断自身的弊病,导致问题迭出,比如自然垄断行业的创新意识日益萎缩,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笔者由亲身体会引出问题,从经济法的价值观出发考量自然垄断的相关问题,并以邮政业为例,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较,指出现状提出改善意见-引入竞争和监管独立。

  关键字: 自然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引出-笔者的亲身体会……

  情景: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关邮局

  时间:2004年10月27日,15:30

  人物:笔者、邮局业务员

  事件:

  笔者到邮局给好朋友寄生日礼物,一副耳钉,价值人民币10元。对邮局包裹窗口的业务员说:“我寄这个。”业务员拿走耳钉,甩出一张黄色的包裹单。

  黄色的包裹单写着“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笔者以往寄包裹,都是业务员问要“快递”还是“普通”,都是用的绿色的“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这次什么都没问,甩出了快递单,笔者以为是邮局政策变了,没有普通邮递了,就没多问。问题就这样产生了……

  填好了单子,交给业务员,此时耳钉已经被装在一个足可以装下二十副耳钉的邮政专用盒子里,并且已经被严严实实的捆绑住了。称重之后,业务员说:“12块。”笔者一下就觉得不对了,包裹是寄往本市的,而且几乎没有重量,怎么会要12块的费用呢?马上问业务员,他语气不善的说:“一个盒子就4元,……”等等一大串。寄过包裹的人都知道,这个价钱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定是有问题的。可是由于业务员是在爱搭不理,无法继续问清。只好一肚子疑问和气愤,交了钱,离开邮局。[page]

  回学校的路上,笔者左思右想,何以如此之贵?

  1、用的是快递的包裹单,因此而收费很高。可是,这不是笔者要求用快递单的,而是被动接受的。就算是接受了,也是邮局有过失。

  2、 邮局邮递资费上涨。可为什么身为公众的笔者对此一无所知?而邮局内又没有明显的提示?

  矛盾已经露尖尖角了,笔者想问:邮局的性质为何?为何其业务员态度可以如此的恶劣?

  二、虽然我垄断,可是我的垄断很合理

  (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论述自然垄断,先要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来探究。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

  1、社会整体效益:

  社会中单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其占有或可支配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投入与产出比为个体效益、各经济主体结合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掌握一定的资本以实现其社会财富最大化,就是社会整体效益问题。

  经济法子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2、公平:

  “公平”是一个运用极为广泛而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一般我们认为,公平有下列几种不同含义: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平等;其二,是机会平等,即在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其三,是分配公平,即亚理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这是指每个人按自己付出的资源投入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其四,是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适度平等。

  现在经济法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①

  (二)自然垄断的形成根源

  这些行业只宜或者只能“独家经营”,这是由其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因为是公益性的事业或是业务,所以对经营者来说要求是极为高的:

  首先,这些行业一般是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才可以成就的,而且资本回收的产出周期很长甚至成为无期,所以我们一般会看到,每年国家财政会对其中的一些经营者进行拨款补贴;还有就是风险较之其他普通企业来说偏大。也就是经济领域所说的“沉淀性大”。

  其次,虽然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其自主性,但是在这些公用企业来说,是不能赋予其绝对的自主性的,如若请私人经营,会必然的产生垄断,这时只有政府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维护公共产品。并且因为其非营利性导致的收益小,所以少有私人企业愿意在这锅见底的利益之汤中舀一勺。

  这样看来,自然垄断显然是忍辱负重的,他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无私为公,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又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明显的表现出“虽然我垄断,但是我的垄断很合理,我还很吃亏!”

  这种垄断并非人为,而是因为一道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某一个市场中已经存在了一个经营者,他在平均成本最低的水平上进行对其垄断的某一产品的全部生产,这样其他经营者已经在事实上无法进入这一市场了,因为一旦新企业对原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建设,就难以退出市场,必然导致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价格之争,导致企业不能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②

  (三)自然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界定

  当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生产者或供给者)之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经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自然的取得对该市场的独占地位时,即形成自然垄断。③[page]

  自然垄断企业,是经济学上对公用企业的称谓,因为公用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即是其自然垄断性。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④

  三、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这并非我的故意夸张,现实中的自然垄断企业-服务渠道的管网性、独占性、公益性、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资本投资的巨额性和沉淀性-是其特性。这种垄断或是限制竞争的初衷已经被现实所磨灭,因为垄断就是垄断,他的不良性是不可能磨灭的:不思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

  这同时也是由于经济法设定的特殊的主体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主体分为三类-调节主体-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而现在所涉及的“自然垄断企业”,就是属于第三主体-被调节主体-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我们的心中,凡是沾上“国家”二字的,就意味着高出他人一头,也就是说,他们在市场上拥有着特权,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的特权就是特许经营权,亦即是垄断。但是法律人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子,不存在只有权利或是只有义务的事情,所以,自然垄断企业在拥有特权的同时,肩上必定承担着特务-严格的管制、高标准严要求-因为一旦放松就是对他们的纵容,该垄断的合理性亦会被抹煞。而现在,这种抹煞已经存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其弊端:

  (一) 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强迫交易或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制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等。

  (二) 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普遍低下

  (三) 价格形成及管理体制极不合理:

  目前共用企业领域的价格大多由政府来直接定价,通常采用的原则是根据其成本加合理利润来决定。这种成本是特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降低成本,以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

  (四) 政企不分,行政化现象严重:

  实际运营中,公用企业基本上照搬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机构臃肿,运营成本过高,官僚主义盛行。

  (五) 政府管制失灵,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 信息不对称,导致管制效率低下。

  2、 “管制俘获”,造成管制目标偏离。

  3、 寻租等活动的存在,导致管制成本巨大。⑤

  四、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我国的比较

  下面的表格-70年代末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国营比例(%)⑥

国家\行业

邮政

广播通信

电力

铁路

航空

美国

100

-

25

-

-

英国

100

100

100

100

100

西德

100

100

75

100

100

法国

100

100

100

100

75

日本

100

100

-

75

25

意大利

100

100

75

100

100

瑞典

100

100

50

9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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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自然垄断本身存在着不可竞争性,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竞争机制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进自然垄断企业的领域的。发达国家,自70年代中叶以来,开始对自然垄断行业有了新的认识,因此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立场和调整对策的变化有重大的突破,经历了“80年代以前-放松管制(见上表)”→“80年代以后-非国有化”→“引入竞争机制”。

  以邮政行业为例:

  美国、加拿大的邮政服务虽然一级邮件业务是垄断的,但二级、三级邮件以及快递服务是开放竞争的。

  而目前我国,邮政和电信已经分业经营了,邮政是政企合一的体制,国家邮政总局是隶属于信息产业部的国家邮政管理机构,也是邮政业务经营的总代表。根据《邮政法》,我国邮政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除极少数的快递等服务外,基本的邮政业务是邮政部门垄断经营的。1998年的邮政共亏损了142亿元。⑦

  可见,我们的政府已经失灵了。

  我在互联网上搜索了公众对邮政业-以包裹业务为代表-的态度,普遍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1、邮局专用的包裹盒子超级贵。这是利润的源泉,所以有的邮局不同意使用自备纸箱。

  而《邮政法》,只规定了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没说必须用邮局的包装。

  2、胶带纸费、包扎费,不论是否需要,无论要用多少,2元的费用是免不了的。

  3、包裹单的问题,普遍反映:现在好多邮局都把普通的包裹单藏起来,逼你一定得寄快邮的。

  4、邮寄包裹收费是拒绝接受邮票方式交费。而国邮[2003]406号“关于国内包裹纳费方式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说明,“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邮政支局所收寄包裹(指国内包裹,下同)时,遇用户以自带邮票方式纳费的,应照常收寄,不得拒收。”

  5、邮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蛮横不讲理。这是服务型行业所应具有的特征么?

  以上是五个代表性的问题。在互联网上被网友们重复的提到。

  五、解决问题:让市场的阳光照射进来

  竞争,才能带来活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当任何一个群体内失去了竞争的积极性的时候,就是他即将灭亡的警告了。发展停滞了,活力消退了,生命亦将衰竭。

  解决自然垄断的失活,各方都有很多种设想。在笔者看来,既然是市场的问题,就应该让市场来解决,让市场的阳光将自然垄断腐朽的细菌消灭,换来新生。亦即是,市场准入机制的开放及独立监管的设置。

  仍以邮政行业为对象。

  (一)关于市场准入…

  《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完全是一种垄断。

  前两年,《邮政法》修改问题一直是两会的热点之一。

  2002年,在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有关修订《邮政法》的提案有4件。有关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提案有3件。委员们建议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可由国家财政定额补贴或由不承担普遍服务的非国家邮政企业转移部分利润;建议国家出台减免邮政企业税费的优惠政策,赋予邮政企业盈利性业务经营权。2003年,又有7件类似提案。[page]

  但是反垄断的提案在近三年中只出现过一次,那就是去年,为人大一位部级高官所提。据当时看过该提案的人士回忆,那个提案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促进邮政市场化改革进程、扩大就业等等”。

  而今天我们知道在这次邮政法修改中,这条反垄断的提案缺席了。2003年11月17日,新鲜出炉的邮政法修改稿激怒了快递业的四巨头-国际快递业联邦快递(FedEx )、联合包裹(UPS)、敦豪(DHL)、天地(TNT) -12月1日,四大巨头亚太区的头头们来到北京“聚会”。他们最为不满的地方,集中在快递业务、包裹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三大领域内的一些规定。

  首先是快递进入的门槛与经营范围。在原来的修改草案中提出的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包裹业务,应当取得邮政监管部门的许可的基础上,最新版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另外,还包括设置500克以下业务由邮政专营的门槛。

  在包裹业务方面,草案也做出了监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单件不超过20千克的包裹的寄送;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的寄递。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修改稿中规定,邮政企业和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许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持边远、农村和西部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可以看出,邮政法修改虽有打开市场的一个小天窗,却又在天窗上加盖了一层纱窗,欲进而无法进入,有种只能在缝隙中渗透的无力感。

  《邮政法》是行业法,不仅形成于垄断,甚而已为垄断保驾护航。

  虽然修改稿中表示向市场开放一个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却又布满了层层荆棘,原来的《邮政法》规定其他企业进入邮政服务领域要么是由国务院规定,要么由邮政企业委托,这是第一道关卡。好不容易进了门,却又有这样那样的限制,比如说包裹业务。再来就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感觉上似乎被层层剥皮,最后还有谁能够在这种名正言顺的压迫之下生存?

  虽然说邮政关系到公共利益,其准入制度当然是严格些比较对公众有保障,有实力抵挡层剥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已经在最低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担保。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设定。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有很多别的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如审批制度:国家邮政总局依据国务院设定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他企业的邮政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即批准。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像商业银行一样,以法律规定进入邮政的企业必须拥有不低于某个标准的注册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定得高于一般公司注册成本,并规定如类似于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即相应的规范应该本着“保证公共利益”的原则,摒弃传统的垄断理念,以达到“既能切实的保障公众在邮政上所享有的权利,又能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邮政领域”的两全状态。

  相关人士还建议,应按照如下方式在中国的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1、科学的界定自然垄断企业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

  2、对于自然垄断业务,宜适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3、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允许其自由竞争;

  4、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运营,或是说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同时经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业务。⑧

  总之,市场,以最好的手段-竞争-才能保持活力,垄断的后果极大程度上会导致湮没。将市场有限度的开放,准许合乎条件的主体进入、参与竞争,打破垄断,对市场来说,利大于弊。

  (二)关于监管…

  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应该有公平的、不偏不倚的监管条例和独立的监管部门。[page]

  目前我国还没有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样的“邮监会”,邮政的监管是由邮政部门自己进行的。法律领域内有言“不做自己事件的法官”,因为自己监督自己总有不公正之嫌,所以在监管方面,邮政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就是监管部门的独立,脱离邮政部门,另立门户,不仅是形式上的独立,还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其实质上独立的武器,防止邮政部门的权力渗透。

  所以笔者认为,邮政业可以向银行业学习,设立“邮监会”,独立、系统、全面的对邮政业各主体进行监管。

  六、结语-我只想要阳光赶快来

  套一句俗话,中国加入WTO了,许多以往的传统要求都要应时而变,这些自然垄断在国际市场上是没有主体地位的,无法参与国际竞争,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只会被阻滞,浪潮会将其前进的脚步阻挡,甚至会一个浪头将其打到河岸上。

  自然垄断造成的经济霉点有蔓延的趋势,阳光,只有阳光,才能将霉点消退,给予自然垄断行业新生。

  我只想要阳光赶快来。

  注释:

  ①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四期,第3-4页

  ②刘大洪、谢琴:“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从自然垄断行业是否为合理垄断的角度出发”,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四期,第48页

  ③李昌麒、吴文龙:“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50页

  ④卜红梅:“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57页

  ⑤卜红梅:“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58页

  ⑥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第50页

  ⑦李昌麒、吴文龙:“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60页

  ⑧刘大洪、谢琴:“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从自然垄断行业是否为合理垄断的角度出发”,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四期,第51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范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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