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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10:00:05 0人浏览

导读:

隐私权不属于名誉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两种权利不能等同,两者存在较多区别,包括主体不同、性质不同、侵权方式和侵权结果不同。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隐私权的主体的相关内容。
隐私权的主体
  • 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

  •   前言

      从以往的医患关系来看,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之一的隐私权与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职能是不存在交集的。但是,由当前众多媒体的报道来看,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或称之为对患者的诊疗)的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处于上升的态势。对于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众说纷纭,本文适对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 隐私、隐私权以及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的概念

      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自身所享有的与公众利益无关并不愿意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4月群众出版社第21页)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

  •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

  • 浅析隐私权韩召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对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的地位。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工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三十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的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
  •   几年前,球星范A一纸诉状将A集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集团旗下的《东方B日报》上刊出一篇题名《中哥战传闻范A涉嫌赌球》的报道。范A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和这起案件相差不到几天的时间里,《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立法专家们试图将尚属法律空白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予以科学的界定。

      因为涉及这两个概念的官司近几年频繁的发生在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

      按照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二者的区别大致如下: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3.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

  • 隐私权,还是名誉权?李仁兵报道基本事实:------------------------------------------------------------------------------------------------- 据大河网-河南商报7月17日报道“昨日下午3时许,网友“坏坏的小色女”发帖《围观啦!校长裸体上课,女生花容失色》。帖子中说,上课时,人体女模特临时没来,男校长便直接宽衣解带,充当人体模特。该帖子一现身天涯论坛,立刻引来网友热议。从发帖时起到下午7时许,短短3个半小时内,已有5355名网友点击。 “经核实,该裸体男子确实为南京中山文理专修学院院长杨林川。他的油画《和平飞天》是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悬挂的第一张油画。 “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杨林川说,他不觉得这么做丢脸,如有需要,他下次还会给学生当人体模特。 ……“网络资料显示,杨林川,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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