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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5 08:59:34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且经过查证属实,同时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即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刑事证据效力?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证据效力
  •   核心内容:对于刑事证据中的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刑事非法证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含义

      所谓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它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基本特征,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①而所谓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又称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与权限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中充当严格证明的资料的法律资格。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观念的对立,也反映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策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效力的学说

      关于违法...

  •   刑事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且经过查证属实,同时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即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

  •  证据对案件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怎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但有时候证据并不一定是案件的事实,所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非常考验法官的判断能力和对证据的审查能力。那么刑事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呢?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呢,下面由律师快车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认定方面的一些困惑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影响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刑事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刑事非法证据特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解答。

      一、刑事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

  •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的质证程序是怎样的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质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质证是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争辩的主要方式,也是法官对证据效力获得内心确认的必要前提。质证环节是人民法院确定证据,确认定案根据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质证程序是整个庭审调查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质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的条款过于欠缺。例如,八类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质证的原则是什么,方式是什么,标准又是什么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导致质证主体无章可循,参从其志,随意进行。而且,法官对双方的质证结果也不进行认证。质证阶段本来是要对能否作为证据,证据...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 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但是该修正案并未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14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 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 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依据

      1、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rdq...

  • 现在大部分的人都接触得到互联网,有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个形式创造了互联网犯罪,还有些刑事案件虽然不是互联网犯罪,但是在案件也会有电子证据,对于电子证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分类,那么刑事电子证据怎么分类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刑事电子证据怎么分类从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证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从电子证据的内容看,可以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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