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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问: 2004年10月份,我经家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2005年4月份,我和王女士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份,我们准备登记结婚,我按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给王女士彩礼1.2万元。在登记结婚前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并最终导致我们感情破裂。2006年3月份,我和王女士分手。请问,我能否要回付给王女士的彩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
离婚时,是否返还礼金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司法解释的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废止了以往的解释,明确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礼金: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付礼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给付的礼金
瑞昌有一对新婚夫妇,因缺乏了解草率结了婚。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男方因娶女方时花费了不少财物,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便上诉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补偿男方1万元。判决生效后,女方既不服判决,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判决,便负气外出打工,逃避执行。最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女方的父亲主动出面为女儿还了“债”。
缺乏了解造成不幸婚姻
1983年出生的林汉民(化名),家住瑞昌市花园乡某村。2009年,经人介绍,林汉民认识了该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某村1987年出生的女青年李清清(化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还好,便按当地的风俗,进行了订婚仪式。为了把订婚仪式搞得体面些,林汉民特地为李清清准备了丰厚的彩礼。同年12月30日,李清清同林汉民一道到该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
也许是婚前缺乏了解,太过草率就结了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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