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可请求返还彩礼
导读:
市民张先生问:
2004年10月份,我经家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2005年4月份,我和王女士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份,我们准备登记结婚,我按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给王女士彩礼1.2万元。在登记结婚前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并最终导致我们感情破裂。2006年3月份,我和王女士分手。请问,我能否要回付给王女士的彩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该条规定,张先生可以向王女士要求返还彩礼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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