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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彭某与某通信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共计34824元。
2008年3月12日,刘某受雇在某通信工程工地施工时,由于雇主彭某所提供的滑轮失灵,致使角杆倾倒,角杆和杆上的钢绞线将刘某左腿压伤,造成刘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彭某将刘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十二天后刘某出院并回家进行康复治疗。刘某在多次向彭某催讨后续治疗费用无果后,将彭某及违法分包工程给彭某的某通信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刘某自身并无过错,雇主彭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通信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明知彭某没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彭某,应当对彭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郭仕芳记者邬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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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玉新,被告耿念东,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元军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春生驾驶的山东E—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元军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春生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与李元军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警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元军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元军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
雇员受伤的赔付问题
李某到陈某的废品收购站干活,操作机器时不慎致左臂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要求陈某认定其为工伤,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0万余元。雇主陈某则表示,在招工登记中明确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所以不承担李某的损失。
[审判结果]:
经查,李某与陈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陈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作为用工一方,系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李某在陈某授权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双方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庭判决陈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1、李某与陈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也就是李某所受的伤害能否被认...
在雇主和雇员产生雇佣关系后,雇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雇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不幸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雇主进行承担,赔偿受损害人相关的费用,那么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主有向雇员的追偿权吗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比较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者追偿。《侵权责任法》虽然未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但也未否定雇主的追偿权,故在雇主的追偿权上《侵权责任法》并不存在对《人身损...
有些事故就是因为雇工不小心操作导致的,那这时候赔偿问题就很可能找上雇主,毕竟雇主赔付能力可能更强。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雇工致人损害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工致人损害怎么处理(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郑少轩和张桂菊之子郑某受雇于被告赵十锋从事装卸啤酒工作。今年7月14日,赵十锋同郑某等三人一起到郑州购进一车啤酒准备到巩义销售。下午3时,三人路经一水库,由于天气炎热,赵十锋便与郑某一起到水库洗澡。郑某意外溺水死亡。被告支付打捞费、火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50元后未再给钱。原告遂起诉,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郑某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郑某与被告一起下水库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对郑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下水库的危险性,其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董亚恒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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