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导读:
在雇主和雇员产生雇佣关系后,雇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雇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不幸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雇主进行承担,赔偿受损害人相关的费用,那么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比较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者追偿。《侵权责任法》虽然未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但也未否定雇主的追偿权,故在雇主的追偿权上《侵权责任法》并不存在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替代。
否定雇主的追偿权,雇主的责任将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这不符合公平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风险、责任一致原则,雇员在雇佣活动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来承担。但在现实生活中,雇主在经济能力上比雇员并不会有明显的优势,雇员虽然基本上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活动,但雇主对雇员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能力远低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控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自主性非常大。如果雇员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也不利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风险意识的提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使得在传统的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之外,又出现了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确定上除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这就要求致害人是雇员,不是雇主;而受害人只能是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也不能是雇主;还有在范围上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是否是“从事雇佣活动”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雇员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有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对一般过失的雇员致人损害,由雇主自己承担替代责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会发生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在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承担上,权利主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而义务主体是雇主与雇员。由于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向雇主或雇员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但是也没有进行否认,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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