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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
当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如何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
人身安全是一切的资本,生命在,才有意义做其它的事情,但是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人身伤害的事件,伤者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及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及项目 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定管辖权法院、书写起诉状等前期工作,之后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诉讼程序。更多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定管辖权法院、书写起诉状等前期工作,之后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诉讼程序。
二、人身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
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具体的赔偿责任,比如对于行为人为了自身的权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一般有产品侵权、交通事故侵权等。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张某某、王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 情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苏A-30726号东风牌自卸车在雨花台区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队土场内倒车时,将位于车后面关车门的张某撞倒,车的右后轮从张某的左腿外侧压过胯部。江苏省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2002年2月6日,张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邺环卫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2700元...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的诉求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进行选择。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更多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的诉求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进行选择。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
二、人身伤害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
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关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呢?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又是如何?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第一,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第二,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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