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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显失公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30 10:41:21 0人浏览

导读:

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离婚显失公平?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显失公平
  • 显失 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显失公平撤销可以反诉吗?可以。但是需要满足反诉要求。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

  •   核心内容: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显失公平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

  •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特定的含义,便是其在立法上的重要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民法通则,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民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显失公平行为作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明确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作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独立,而将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作为另一种类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之中。其立法理由是:

      我国民法将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区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主要依据在于行为的违法程度。如果行为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其欠缺有效条件可依客观情形作出认定,就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即自始绝对无效,如果行为违法程度较轻,且其是欠缺有效条件必须经当事...

  •   核心内容: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首先要清楚公平原则,用公平的观念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就是显失公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在合同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违背真实意思有欺诈行为的;使用胁迫手段的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显失 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核心内容: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显失公平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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