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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显失公平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
显失 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核心提示: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明显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显失公平的案例
2006年5月1日,原告公交公司(下称公交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就公交公司候车亭(含电话亭)建设和使用问题签订了《沛县公交候车亭(含电话亭)建设和使用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约定路段的公交候车亭(含电话亭)由广告公司投资兴建,产权归属公交公司,使用权归属广告公司;公交候车亭灯箱所需用电由公交公司负责协调与路灯联结,且电费由公交公司负担;使用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7月1日止。原电话亭租赁合同应顺延履行,顺延期租赁费由公交公司收取,顺延期满由广告公司与租赁户签订合同,租金由广...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显示公平的标准过于抽象,应该要更加具体。显示公平与缔约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情势变更有哪些区别。还有显示公平有哪些基本特征。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个疑难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显失公平未作出详细的具体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鉴于此,笔者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建议设立显失公平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1、有关显失公...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特定的含义,便是其在立法上的重要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民法通则,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民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显失公平行为作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明确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作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独立,而将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作为另一种类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之中。其立法理由是:
我国民法将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区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主要依据在于行为的违法程度。如果行为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其欠缺有效条件可依客观情形作出认定,就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即自始绝对无效,如果行为违法程度较轻,且其是欠缺有效条件必须经当事...
核心内容: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首先要清楚公平原则,用公平的观念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就是显失公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该条款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也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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