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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
周女士受老乡田某的雇用,从河北老家到北京建蔬菜大棚,在此过程中猝死。周女士的家属认为属于在工作中死亡,将田某起诉到法院索赔30万元。昨天,此案在密云法院开庭审理。
周女士的家属说,去年6月底,田某承包了张某在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水泉村的菜棚建设工程,把周女士接到北京,在水泉村的工地上当瓦工搭建菜棚,日工资110元。同年7月10日早晨,周女士被发现在工棚里死亡。她的家属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要求雇主田某和菜棚所有方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0万元。
被告张某和田某称,事发当天早晨4点,工友发现周女士在通道上躺着,当时报了120,送到医院之后死亡。他们认为,周女士本身就有疾病,在死之前她自己还买了药,她猝死的原因是疾病,与劳动并没有关系,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死亡,所以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案情:七月间一天晚上七时左右,房主李文因邻居刘某建房已至四层楼面施工时,突然“轰”的一声,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轻轻跳起,李文以为地震来了,呼叫自己的亲人快下楼外逃。问明其他房主没有这种现象这才放心。三小时后,刘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在离李文房屋50米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李文外出回家刚进卧室准备睡觉,又听到“轰隆”一声,但未见自己的房屋震动,李文急问家人时当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文系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呼吸循环衰竭而引起猝死。为此,李文的妻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同时,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文在医院抢救时的病历,病历记载,他此时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对建筑公司应否赔偿,有两种观点,一...
2009年7月13日中午,宏达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希按领导的安排陪同一重要客户用餐,其间突感不适,当即被直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死亡。事后,张希的儿子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父死亡属工伤,但该局认为张希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张希儿子不服,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张希的死亡视同工伤。
本案张希能否被视同工伤,直接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该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明确了“视同工伤”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进...
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注重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工伤保险死亡情况下的赔偿规定,那么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保险死亡的赔偿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
在生活中,有时候我们都不知道,意外和惊喜谁在路上,就比如小病小灾啥的。那么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患有疾病劳动者可以是预先已知道的,也可以不知道,但应当是在上班期间突然发作,也就是说发病症状劳动者是在上班期间才感受到的;
2、突发病病的结果是死亡;
3、死亡的时间是未获医疗机构抢救前,或者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开始,48小时内因该疾病死亡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内容。
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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