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的三要素

刑事的三要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4 08:52:32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是汉语词语,拼音是xíng shì,意思是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那么刑事的三要素?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的三要素
  • 刑事诉讼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辩护,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会面,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
  •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规定上的欠缺为律师有效履行职责带来诸多不利。今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其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概述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用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不仅如此,就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同样达成了国际共识。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专门规定,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

  • 什么是法律规避?《新编法学词典》解释为“国际私法术语。指当事人为逃避对其不利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人为的创造一些条件,使对他们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①这里对法律规避的解释主要是指国际私法领域里发生的法律规避问题。但是,我们由此联想到国内,特别是国内刑事案中,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呢?笔者亲自涉及的一个典型刑事案例,就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刑事法律的追究,通过适用其他法律程序,成功合法地逃避了刑法对其进行的处罚。以下将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探讨一下刑事法律规避的相关问题。  一、朱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现年41岁,原是深圳市震华康宇测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原在深圳市汇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工作,1997年8月,与该公司其他三人合作,共同研究开发WLS便携式静动态称重系统产品。该产品...
  •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罚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

      在刑事司法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是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着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我们不分时间、地点、形式,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对初犯、偶犯、累犯、惯犯都从严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后往往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正确区分矛盾的性质,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宽严相济:宽其所宽——对...

  •   核心内容: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审判必须坚持的原则,那么公开审判有没有例外情形?对公开审判有什么要求?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申诉律师的达到批准后可以阅卷。进入公诉阶段或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不能直接查阅本案刑事案卷的,辩护律师在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查阅有关的案卷。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成立调查小组或者特别侦查小组去进行专门调查。当然了,这需要此案件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案件,如何准确及时的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条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年10月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

  •   在刑事诉讼中,审理过程中是非常复杂,而且要走很多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那么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法院,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的案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