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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三阶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3 09:59:06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是汉语词语,拼音是xíng shì,意思是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那么刑事第三阶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第三阶段
  • 刑事诉讼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辩护,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会面,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
  • 什么是法律规避?《新编法学词典》解释为“国际私法术语。指当事人为逃避对其不利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人为的创造一些条件,使对他们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①这里对法律规避的解释主要是指国际私法领域里发生的法律规避问题。但是,我们由此联想到国内,特别是国内刑事案中,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呢?笔者亲自涉及的一个典型刑事案例,就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刑事法律的追究,通过适用其他法律程序,成功合法地逃避了刑法对其进行的处罚。以下将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探讨一下刑事法律规避的相关问题。  一、朱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现年41岁,原是深圳市震华康宇测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原在深圳市汇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工作,1997年8月,与该公司其他三人合作,共同研究开发WLS便携式静动态称重系统产品。该产品...
  • 「摘要」  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
  •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罚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

      在刑事司法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是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着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我们不分时间、地点、形式,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对初犯、偶犯、累犯、惯犯都从严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后往往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正确区分矛盾的性质,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宽严相济:宽其所宽——对...

  •   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犯罪嫌疑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那么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申诉律师的达到批准后可以阅卷。进入公诉阶段或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不能直接查阅本案刑事案卷的,辩护律师在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查阅有关的案卷。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需要一定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条件的,只有满足相应的刑事申诉的条件才能够被相关的部门采用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条件。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申诉及立案再审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刑事申诉及立案再审的条件(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二、申诉的时效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   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成立调查小组或者特别侦查小组去进行专门调查。当然了,这需要此案件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案件,如何准确及时的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条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年10月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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