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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的原因是指引起执行非正常终结的事实或理由。由于执行终结直接关涉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所以执行终结的原因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对强制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哪些情况下可终结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法院终结执行算结案,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ζ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1、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若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执行终结.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消灭则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即不存在,故应终结执行。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
6、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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