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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09:41:08 0人浏览

导读: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效力。那么终结执行的效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终结执行的效力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 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有什么不同呢?大家对此应该也不清楚,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带来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有什么不同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一、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
  •   执行终结的原因是指引起执行非正常终结的事实或理由。由于执行终结直接关涉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所以执行终结的原因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

  •   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 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 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 而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ζ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1、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若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执行终结.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消灭则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即不存在,故应终结执行。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

      6、 人民...

  •   1、《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2、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   法院终结执行算结案,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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