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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3 14:05:53 0人浏览

导读:

代位追偿需要提供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等材料。那么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 无责代位追偿一般会算作出险。只要车主从他的保险公司领到商业险赔款,就会被算做出险次数了。但是,无责代位追偿不是车主自身的出险,而是对方的责任,因此属于对方出险。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读者彭先生:  不久前,他的朋友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  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  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  中意人寿 (60162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广东分公司理赔专家蔡仁军解释称,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这其中涉及到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据了解,财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还具有向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
  •   核心内容:无上的代为和代为追偿权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有哪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做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代位追偿需要提供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等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常相坤。下面我针对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作分析如下:

      根据相关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可以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方式具体有:

      1、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通过在现实中直接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

      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权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的,因为在受害人索赔诉讼中,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起诉主张追偿权。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方责任人发生的事故责任,其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垫付赔偿,然后受害人将赔偿权交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的行为。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核心内容:无上的代为和代为追偿权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有哪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做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读者彭先生:  不久前,他的朋友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  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  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  中意人寿 (60162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广东分公司理赔专家蔡仁军解释称,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这其中涉及到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据了解,财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还具有向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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