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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日获悉,《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定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业广告、声明及店堂告示等视为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须事先提醒消费者,且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能免责。另外,《办法》还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也将不能胡乱使用了。
店堂告示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由于没有商量余地,也就容易滋生“霸王条款”。
《办法》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条款&rdqu...
每逢节假日,商家便推出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活动,而各种促销广告及宣传牌上,在各种优惠条件的末尾处,多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告示。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为获取高额利润,最终解释权往往沦为商家设置消费陷阱的“法宝”和推卸、逃避法律责任的 “杀手锏”。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说,解释只是商家在经营中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并不是对“谁该负责任、负什么责任”进行判定的权利。这种解释义务是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商品用途、主要成分、有效期限等;其二,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主要是在商场开展某一活动的时候,最终怎么样解释由该活动开展方来进行说明,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其实是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格式条款如果不利于消费者的话,一般来说是不认定其效力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商场最终解释权合法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商场最终解释权合法吗合法但“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商场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
一方面商场将最终解释权予以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兑奖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最终解释,商场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
另一方面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明商场既是行为的当事人,又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
因此,不论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ldq...
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日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
你是否注意过一些商家促销广告牌,在诱人的促销活动下方,总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法律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说白了,就是最后消费者找商家说理,双方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
很显然,这句话是不公平的,用法理来解释,这句话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现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可见,“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
“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
现行《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一方不履行的,视为权利自动消灭;如果未约定,当事人知道事由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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