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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容教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09:04:39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生活水平条件提高,未成年人无论是身高还是心理都变的越来越早熟。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在上涨。近日一则未成年犯罪新闻引发关注,那么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大连杀人男孩被收容三年,什么是收容教养。
什么是收容教养
  •   随着生活水平条件提高,未成年人无论是身高还是心理都变的越来越早熟。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在上涨。近日一则未成年犯罪新闻引发关注,那么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大连杀人男孩被收容三年,什么是收容教养。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一,什么是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

  • 收容教育已于2019年12月29日被废除。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第二条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 ┌────────────────────────────────────────┐ │                                        │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 │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 │                                        │ │                          ×公( )收教决字[  ]第 号│ │                                        │ │被收容教育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收容教育没有案底,因为收容教育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会产生案底的。只有刑事犯罪的行为,才会产生案底。案底一旦产生便不得消除,但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 │                                        │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 │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 │                                        │ │                          ×公( )收教决字[  ]第 号│ │                                        │ │被收容教育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收容教育已于2019年12月29日被废除。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第二条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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