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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3 16:27:16 0人浏览

导读:

收容教育没有案底,因为收容教育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会产生案底的。只有刑事犯罪的行为,才会产生案底。案底一旦产生便不得消除,但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那么收容教育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收容教育赔偿
  • ┌────────────────────────────────────────┐ │                                        │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 │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 │                                        │ │                          ×公( )收教决字[  ]第 号│ │                                        │ │被收容教育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收容教育没有案底,因为收容教育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会产生案底的。只有刑事犯罪的行为,才会产生案底。案底一旦产生便不得消除,但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收容教育已于2019年12月29日被废除。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第二条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   核心内容: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很类似,但是又有不同,它只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它是一行政教育措施。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制度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二、收容教育制度的程序  《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收容教育的具体程序,是完全行政的程序: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收容教育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 (一) 职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

    (二) 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由企业重新确定。

    (三) 被收容教育人员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

    [详见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30日劳办发[1997]49号)]

  •   收容教育的时间最长多少,哪些人需要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但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所以收容教育最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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