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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4:30:07 0人浏览

导读:

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一直将一事不再理原则指认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关照。那么一事不再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事不再理
  • 一事不再理的案例案情介绍:张华与张祥系同胞兄弟,2000年9月,张祥将其所有的一辆大客车租给张华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5年,由张华每年给付张祥租金50000元,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张华经营一年后未按约向张华给付租金,张祥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01年11月7日向张华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张华未予理会。2002年1月,张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的效力,判令张华返还车辆,并由张华给付违约金1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张祥的诉讼请求,其中确认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01年11月7日解除。张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2年月11月15日达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张华给付张祥违约金5000元,于2002年12月底前将承租车辆返还给张祥。约定履行期届满后,张华未履行。张祥向法...

  •   「摘要」  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一直将一事不再理原则指认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关照。但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囿于窠臼,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少有涉及也难有突破,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切涵义和价值根基,尤其是基本的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切涵义  概念明确是理论推演的前提和条件。但是关于一事不再理的确切涵义,学术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代表性观点。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就是指“不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再启动新的程序”[1],广义说则认为“诉讼法上为防对于同一关系发生相抵触之裁判,且免虚耗劳费时间,或为维持判决之确定力起见,设有禁止更行起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析言之: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更...
  • 案  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投资的某电器商城内的手机柜台出租给张某,崔某是张某雇用的销售人员。2002年的一天,任某、于某在选购手机时,与崔某、张某发生了纠纷,后被人劝开。但不久,任某、于某分别持刀、木棍返回。张某见状找到崔某。于是,崔某持尖刀、张某持斧子与任某、于某打在一起。互殴中,任某被崔某刺中胸部死亡。崔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院提起公诉,任某的父亲、妻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崔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77万元,商场出租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崔某、张某与顾客发生纠纷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无期徒刑,张某有期徒刑12年;二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的父亲、妻子经济损失3万元、1.7万元;驳回任某父亲、妻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崔某、张某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任某的父亲...

  • 吴震、于冰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在罗马法中,诉讼程序中首先存在的是“一案不二诉”原则。罗马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

      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中“诉权消耗”的理论。古罗马人从朴素的唯物观出发,将诉权也看作物质的,由于在常识上物质的运动必然带来物质的消耗,因而他们认为诉讼权的行使也将导致诉权的消耗。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一旦限制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能有一次诉讼系属,那么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的抗辩或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不管怎样,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这就是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在罗马法中,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是自案件发生诉讼...

  • 一事不再理的案例案情介绍:张华与张祥系同胞兄弟,2000年9月,张祥将其所有的一辆大客车租给张华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5年,由张华每年给付张祥租金50000元,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张华经营一年后未按约向张华给付租金,张祥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01年11月7日向张华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张华未予理会。2002年1月,张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的效力,判令张华返还车辆,并由张华给付违约金1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张祥的诉讼请求,其中确认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01年11月7日解除。张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2年月11月15日达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张华给付张祥违约金5000元,于2002年12月底前将承租车辆返还给张祥。约定履行期届满后,张华未履行。张祥向法...

  • 案  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投资的某电器商城内的手机柜台出租给张某,崔某是张某雇用的销售人员。2002年的一天,任某、于某在选购手机时,与崔某、张某发生了纠纷,后被人劝开。但不久,任某、于某分别持刀、木棍返回。张某见状找到崔某。于是,崔某持尖刀、张某持斧子与任某、于某打在一起。互殴中,任某被崔某刺中胸部死亡。崔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院提起公诉,任某的父亲、妻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崔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77万元,商场出租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崔某、张某与顾客发生纠纷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无期徒刑,张某有期徒刑12年;二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的父亲、妻子经济损失3万元、1.7万元;驳回任某父亲、妻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崔某、张某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任某的父亲...

  •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 护人权的内涵,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并从分 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人权保护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一事不再理” 原则由古罗马人所创设,[1]后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保护观念兴起以后,“一事不再理”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 容,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走进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文献中...

  •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   裁判要旨

      在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再审、可执行期间内,一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未依约履行,另一方又以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起诉的,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案情

      因股权受让方上海元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昌公司)、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星公司)、上海紫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彬公司)不能如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正星公司、元昌公司、紫彬公司分别仅付款4300万元、2200万元、3000万元,合计9500万元),2006年6月,瞿伯荣、何玲敏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元昌公司、正星公司、紫彬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合同,三公司承担5000万元违约责任等。

      2006年8月21日,经江苏高院主持,瞿伯荣、何玲敏与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如三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前不能付清转让款及1.1亿元银行贷款项下的利息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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