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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5:23:07 0人浏览

导读:

区别代位权撤销权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区别?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代位权和撤销权区别
  • 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   核心内容: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

  •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中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的存在在所不问。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3、主观过错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 撤销权

    代位权

    适用条件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时效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诉讼时效  范围(相同)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管辖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中止与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核心内容:代位权与撤销权都是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

      (一)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五个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

  • 撤销权

    代位权

    适用条件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时效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诉讼时效  范围(相同)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管辖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中止与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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