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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5:38:44 0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的权利,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方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那么,你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权吗?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下诉讼时效抗辩权及其相关内容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抗辩权
  •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A区八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重庆市A区拉丝厂(以下简称拉丝厂)、重庆市A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签订《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信用社向拉丝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当日,信用社向拉丝厂发放了贷款26.5万元。贷款到期后,拉丝厂未偿还借款。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用社向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催收借款,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均在催收借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催收借款,五一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发出担...

  •   1999年12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宽带网络产品的《订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合同的外贸代理商,负责代理该公司办理设备进口、清关及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据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3日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约定购货款为人民币31545405.2元。2001年8月,原告得知购进设备税款已全免,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税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称:因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就已在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且1999年12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已予批准。原告早在此时就已知该设备为免税的,应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内提出退税款的主张,原告于2003年才提出诉讼,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还反诉称:2000年4月4日我司依约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投入运行至今。而原告尚欠3154541. 2元未付。...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简言之,该司法解释仅认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而未认可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义务人事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口头承诺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根据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理,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就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

  •   1999年12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宽带网络产品的《订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合同的外贸代理商,负责代理该公司办理设备进口、清关及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据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3日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约定购货款为人民币31545405.2元。2001年8月,原告得知购进设备税款已全免,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税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称:因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就已在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且1999年12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已予批准。原告早在此时就已知该设备为免税的,应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内提出退税款的主张,原告于2003年才提出诉讼,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还反诉称:2000年4月4日我司依约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投入运行至今。而原告尚欠3154541. 2元未付。...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简言之,该司法解释仅认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而未认可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义务人事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口头承诺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根据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理,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就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

  •   甲厂于2004年3月在乙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信用社一直未主张权利。2007年3月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向甲厂催收贷款,因甲厂的法定代表人丙不在,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对甲厂的办公室主任丁说:“现在信用社正在清账,看是否有信贷员私自收贷,核实一下债权的存在。”丁听后,就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乙信用社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偿还贷款。

      对于本案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批复》(以下简称《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定,乙信用社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办公室主任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甲厂(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且丁是被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蒙骗才在上面签的字,法院如支持乙信用社的诉请,有违诚实信用。

      处理好本案,首先应对诉讼时效完成...

  •   2005年,笔者与我所律师合办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这宗案件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权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简述如下。 一、案情 1999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订立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于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20万元;付款期限是,第一期1999年3月16日前支付2万元,第二期1999年4月18日前支付14万元,第三期1999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商品房交付期限是1999年12月30日;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日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此外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合同订立后,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支付甲方,乙方于2001年1月10日,向甲方支付了第三期购房款中的2万元,甲方于当日向乙方交付了商品房。

      后甲方多次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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