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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2:01:57 0人浏览

导读:

人身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针对人身损害的纠纷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人身损害的纠纷
  • 当出现了涉及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时,一般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所以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很容易涉及到人身损害诉讼的问题。那在人身损害诉讼当中,诉讼费的收费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有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
  •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的王女士与龚女士的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年过七旬的王女士在骑车时与正在遛狗的龚女士相遇,因狗追赶王女士并狂吠,使王女士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一中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龚女士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共27700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王女士受到的伤害,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龚女士坚持认为狗叫是天性,与王女士倒没有必然联系,王女士则认为其受伤是狗狂吠和追赶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龚女士对其饲养的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王女士受到惊吓后撤倒并产生损害后果,因而龚女士应对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王女士只应承担一定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闲暇时间用于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人的生活增添许多乐趣,更是成为部分人感情的寄托。但是,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

  •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什么情形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事故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司法如何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如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发生的

      事故,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击伤车内旅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并于3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热点问题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铁路法院专门管辖此类案件

      体制改革后所抱疑虑将可消除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其适用的范围,即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旅客人身损害案件。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身损害与人身伤害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与人身伤害的区别相关内容。

      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

      人身损害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人身伤害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损害与人身伤害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身损害最主要是要金钱赔偿,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也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没有及时起诉,将影响自己后续的维权。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因人身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因此权利人要尽快到相关法院去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侵害人...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熊成浩。在日常生活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典型的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的情形。有些劳动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会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事实上,当遇到第三人侵权,又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时,受害人可以两者同时主张。但是,劳动者如果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对应项目中应扣除五项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分别是: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的王女士与龚女士的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年过七旬的王女士在骑车时与正在遛狗的龚女士相遇,因狗追赶王女士并狂吠,使王女士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一中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龚女士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共27700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王女士受到的伤害,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龚女士坚持认为狗叫是天性,与王女士倒没有必然联系,王女士则认为其受伤是狗狂吠和追赶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龚女士对其饲养的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王女士受到惊吓后撤倒并产生损害后果,因而龚女士应对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王女士只应承担一定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闲暇时间用于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人的生活增添许多乐趣,更是成为部分人感情的寄托。但是,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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