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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09:22:38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现代的医疗越来越全方位的包括了人的身体各个器官组织。其中牙医就是当代飞速发展的重要医疗行业之一,但是任何一个产业不断发展,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愈来愈多。而牙医也不例外。故而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医疗过失赔偿的相关知识。
医疗过失赔偿
  • 医疗过失赔偿

    截至目前,我国医疗过失索赔的最高要求已达1075万元,实际最高赔偿判例达292万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给予患者一次性补偿”。而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项规定将医疗过失纳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比照侵权行为对人身的伤害进行赔偿,导致赔偿数额越来越高。

     

      巨额赔偿引发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发财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而医务人员为明哲保身,则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做可不做的手术尽量不做,能做但成功机会小的手术不去争取做,对风险大的危重病人不敢积极大胆抢救治疗,也不敢主动地应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患者和医院相比,患者是弱者,医院是强者,因而只要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应当赔偿,法官往往也有这种认识,审理案件时希望医院或多或少支付患者一部分赔偿。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医院的医疗收费...

  •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简称《条例》)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条例》解决争议。

    前些日子,笔者遇到这样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一女子行腹腔镜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直肠破损,进而粪便由女性阴道排出的恶性事故。现在已经二次手术结肠造瘘以促进远端直肠破损部位的愈合。应当说最后这个损伤是能够治疗好...

  • 医院医疗过失赔偿23万 患者做喉镜检查后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一患者因嗓子不舒服前往某镇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了几句就要求病人去做喉镜检查。结果在做完检查后,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镇医院起诉至法院。5月24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医院终审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患者杨某有多年的肺心病史,2005年4月10日,他因嗓子不适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某镇医院就诊。家属在法庭上回忆,当日,杨某先到内科接受检查,内科医生听说是嗓子不舒服,没有做任何病史调查和体检,就要求杨某去五官科就诊。来到五官科后,接诊医生同样没有询问病史,就要求杨某去做喉镜检查。杨某对喉镜检查有顾虑,主动跟医生说自己有呼吸衰竭和肺心病病史,医生并没有理会。随后,该院医生对杨某进行麻醉,杨某出现了抽搐的现象,医生仍继续为其进行纤维喉镜检查。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杨某在五官科门口...

  • 医疗过失赔偿

    截至目前,我国医疗过失索赔的最高要求已达1075万元,实际最高赔偿判例达292万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给予患者一次性补偿”。而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项规定将医疗过失纳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比照侵权行为对人身的伤害进行赔偿,导致赔偿数额越来越高。

     

      巨额赔偿引发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发财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而医务人员为明哲保身,则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做可不做的手术尽量不做,能做但成功机会小的手术不去争取做,对风险大的危重病人不敢积极大胆抢救治疗,也不敢主动地应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患者和医院相比,患者是弱者,医院是强者,因而只要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应当赔偿,法官往往也有这种认识,审理案件时希望医院或多或少支付患者一部分赔偿。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医院的医疗收费...

  •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简称《条例》)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条例》解决争议。

    前些日子,笔者遇到这样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一女子行腹腔镜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直肠破损,进而粪便由女性阴道排出的恶性事故。现在已经二次手术结肠造瘘以促进远端直肠破损部位的愈合。应当说最后这个损伤是能够治疗好...

  • 医院医疗过失赔偿23万 患者做喉镜检查后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一患者因嗓子不舒服前往某镇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了几句就要求病人去做喉镜检查。结果在做完检查后,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镇医院起诉至法院。5月24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医院终审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患者杨某有多年的肺心病史,2005年4月10日,他因嗓子不适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某镇医院就诊。家属在法庭上回忆,当日,杨某先到内科接受检查,内科医生听说是嗓子不舒服,没有做任何病史调查和体检,就要求杨某去五官科就诊。来到五官科后,接诊医生同样没有询问病史,就要求杨某去做喉镜检查。杨某对喉镜检查有顾虑,主动跟医生说自己有呼吸衰竭和肺心病病史,医生并没有理会。随后,该院医生对杨某进行麻醉,杨某出现了抽搐的现象,医生仍继续为其进行纤维喉镜检查。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杨某在五官科门口...

  •   医疗行为当中,如果院方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当然是需要赔偿的,但有时候院方也会人道主义补偿一些。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过失怎么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过失怎么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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