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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构成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17:16:17 0人浏览

导读:

寻衅滋事罪构成标准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针对寻衅滋事罪构成标准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寻衅滋事罪构成标准
  •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正文: [案情简介]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伟以受害人林某红打其女友为借口,向林某红索要三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某红拒绝后,被告人陈某伟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尔后邀集被告人叶某斌等五人,开车尾随刚从邮政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某红,当林某红等人到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路段时,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殴打林某红,致林某红轻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分岐]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间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红打了陈某伟女友后,在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

  • 以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正文: [案情简介]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伟以受害人林某红打其女友为借口,向林某红索要三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某红拒绝后,被告人陈某伟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尔后邀集被告人叶某斌等五人,开车尾随刚从邮政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某红,当林某红等人到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路段时,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殴打林某红,致林某红轻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分岐]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间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红打了陈某伟女友后,在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

  • 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主体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要件是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心态。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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