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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09:55:17 0人浏览

导读:

车位,即停车位,英文parking place,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位和付费车位。那么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 小区地下停车位一般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规划外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但如果是规划内的,则归开发商所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1、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2、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小区都会有车位,关于小区产权的车位,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小区车位产权归属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小区车位产权归属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

  •   小区的地下车位是否具有产权具体要看购房时开发商是否将车位的面积列入公共面积来出售,若列为,则所有业主具有产权,否则则归物业所有。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小区地下车位有产权吗的详细内容。

      一、小区地下车位有产权吗

      1、购房时如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共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末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案情介绍

      甲公司系一电子商厦的开发商,2007年4月9日,甲公司向商厦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公开销售商厦附1层、附2层共150个车位的使用权。但商厦业主提出质疑,认为车位应属...

  • 小区地下停车位一般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规划外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但如果是规划内的,则归开发商所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地下车位如果是租赁的,则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自行协商具体的租赁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并且续租的最长年限也是不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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