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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赡养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09:43:28 0人浏览

导读: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字当头,养老似乎不是大的问题。因为除了道德的维系,它更得到法律的保障。然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赡养关系靠法律这种冰冷的制度来维持时,情况就不容乐观了。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无赡养能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无赡养能力
  •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字当头,养老似乎不是大的问题。因为除了道德的维系,它更得到法律的保障。然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赡养关系靠法律这种冰冷的制度来维持时,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村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赡养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时,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权利如何得到均衡保障?这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题。而这个难题又必须解决,因为,它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以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无赡养能力案件的起因

    农村中需要赡养的老年群体,数量庞大。他们与城市老年群体相比,差异也是显著的,表现为他们无工薪,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而执行中无力赡养的赡养人一般表现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身体多病而无力医治,无工作或无收入来源,普遍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其...

  • 丧失赡养能力是:具有法定或约定赡养义务的人,因患病、残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导致其无法达到承担赡养义务的实质或精神条件,进而导致赡养义务人无法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根据民法典,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近几年出现不少类似案件,老人起诉子女,只为了让他们常回家看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那么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具体是哪些法律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老人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家呢,法院会支持其诉讼,具体有以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有哪些方式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

  •   两年多以前,市民张某将名下的拆迁房屋权属赠予继子王某,指望继子能给自己养老送终。然而,当张某身体不适且居无定所时,继子王某却躲了起来。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赠予行为。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张某与王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再无其他子女。上世纪80年代,张某分得单位位于龙堡街的公有住房一套;2005年10月该房屋拆迁时,张某将房产拆迁权属赠予继子王某,由王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当时共缴纳预收房款3万元,其中张某出资两万元。

      由于拆迁房至今未交付使用,年事已高的张某居无定所,身体也出现不适,但王某却对继父不闻不问。张某也曾想投靠王某,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只好寄居到侄子家中。

      庭审期间,张某、王某均认可双方之间曾形成拆迁房赠予关系,但张某表示将房子赠予王某是希望对方能给自己养老送终,可没想到王某对自己行同陌路;王某则认为继父已将房屋赠予自...

  • 「案情」

      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赡养与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李某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负责;李大放弃继承李某的财产,李某的财产全部由李二进行继承。父子三人均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来父子三人均相安无事,李某一直随李二生活。但现李某起诉要求李大对其尽赡养义务,要求李大负责其生活起居、生活支出、医疗费用,并且还要承担其从1995年至今所花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辩称其赡养义务已经被李某免除并且李二对此也是同意的,故其不应当再对父亲李某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李某能否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李某与李大李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对此争议焦点,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可以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并且根据调解协议李某不能再要求李大尽赡养义务。被赡养的权利是一种民事上的...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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