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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0:12:02 0人浏览

导读: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经常会出现同居纠纷。那么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下面就为您介绍。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 [导读]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经常会出现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例2009-11-16 09:5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辉,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张百林,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光辉之父。委托代理人:郭玉,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敏,女,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郭宝昌,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扶沟县。上诉人张光辉因与被上诉人刘会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 [导读]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经常会出现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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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2009年07月0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淑文,女,1964年6月16日,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元宝村11社。  被告:孔祥义,男,1955年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8社。  案由: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前原告财产归原告所有。  3、同居后财产由被告共同分割。  4、案件受理费依法分割。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两匹马,价值16,000.00元,一台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一个粉碎机、一个小型玉米机,价值人民币2,000.00元;井、水泵,价格人民币1,500.00元;两仓玉米约一万斤,价值人民币7,000.00元...
  • 解除同居关系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主要根据收入情况来决定。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比例还可以视情况提高或降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在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等待。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 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继承权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虽然没结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 男女在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的话,就可以称得上是同居关系,如两人的感情生变而分手了的话,双方可能会因为同居财产而发生争吵、摩擦。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怎样分割?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有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一)同居关系的涵义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特征

      结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纳出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演变过程

      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实婚姻(特定时期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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